武汉城市学院校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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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舍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舍安全、整洁、有序,保障教学行政、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校园建筑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舍,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具体包括各类教学行政用房、办公用房、实验用房、图书馆、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后勤保卫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校舍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履行校舍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校舍安全无隐患、管理无死角。

第四条 校舍管理工作应当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统筹兼顾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多方面需求,做到科学规划、规范使用、及时维护、严格监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东湖、红安校区内校舍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缮及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党政办、发展规划与评估处、科技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体育教学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校舍管理相关工作,审议校舍管理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校舍安全工作,对校舍安全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校舍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校舍管理中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是校舍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与修缮,协调处理校舍管理中的日常工作。负责校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保障校舍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保卫处 负责校舍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及应急管理,组织实施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校舍安全检查,做好校舍安全保卫工作。

发展规划与评估处 负责校舍登记、评估建立健全全校校舍台账,做好校舍档案管理,监督校舍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验实训中心 负责实验用房的日常管理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工作处 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学生公寓的入住分配、学生行为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

)教务处 负责教学用房的使用安排与协调,协助做好教学用房的安全管理。

图书馆 负责图书馆、档案室的使用安排与协调,协助做好图书馆的安全管理。

体育教学中心 负责室内外体育场馆设施的使用安排与协调,协助做好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使用校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使用校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各使用人是具体使用房间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在房间的日常安全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章 校舍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校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功能和用途进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或私自进行装修改造。严禁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破坏墙体、私自开凿门窗洞口等行为。

第十条 校舍实行“统一调配、分类管理”的原则。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申请使用,经校领导审批后获得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或出租、出借校舍。

第十二条 校舍使用责任人(单位)应当爱护校舍及内部设施,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节约用水用电,自觉维护校舍安全和美观。工作人员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应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水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三条 校舍分配应当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核心业务需求。

第十四条 在校舍使用过程中,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走廊、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章 校舍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室管理:教室由教务处统一排课,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学生应爱护教室内桌椅、多媒体设备等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涂画或损坏。教学用房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所使用教学用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办公用房由学校统一调配,各部门不得私自调换或占用。办公用房的使用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办公用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经常检查所使用办公用房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办公区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七条 公共活动场所管理:报告厅、会议、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由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需提前申请。使用公共活动场所应遵守秩序,爱护设施设备,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第五章 校舍维护与修缮管理

第十八条 校舍维护修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后勤管理处是全校校舍修缮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校舍的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的管理范围:

(一)水电维修 :基础生活水电设施维修。

(二)日常维修:指对校舍门窗、水电设施、墙地面等的小修小补,单项预算在规定金额以下的维修项目。

(三)改造工程:指对校舍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大规模修缮,涉及结构加固、屋面翻新、管网改造等情况。

(四)应急抢修:指因突发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抢险维修工程。

第二十条 报修流程:全校师生可通过学校报修系统(线上平台)或拨打维修服务电话进行报修。

第二十一条 为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大型修缮项目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施工。对确需在教学期间施工的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影响,并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涉及校舍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章 校舍安全管理

第一节 建筑结构安全

第二十条 校舍应当定期进行结构安全检查。结构安全检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老旧校舍,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必要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发现墙基下沉、墙体裂缝、梁柱变形、屋面渗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后勤管理处并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识,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严禁在通道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烟感报警器等),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的检查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各使用单位配合落实。

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实验室、食堂等重点防火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节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改装电路、加装插座或改动配电箱。

第三十条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等,防止老化、短路、过载引发火灾。对大型用电设备和重点用电场所应当建立专项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在工作人员离开后,应关闭总电源(必要设备除外)。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违章电器。

第四节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验用房的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分区明确,涉及危险源的区域须张贴安全信息标识。

第三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节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管理与服务并重、教育与自律结合”的原则。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的硬件设施维护生活服务保障和住宿分配;学生工作处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保卫处负责公寓区的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严格出入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寓。公寓管理员应对入住学生进行识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和在公寓内留宿。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学生公寓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当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按时归寝,不得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条 公寓内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楼长或值班人员每日填写巡查日志,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暑假期间,应加强对留校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节 校舍附属设施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校舍的楼梯、栏杆、扶手、走廊护栏、阳台、围墙等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稳固性和安全性。楼梯扶手、走廊护栏高度应符合安全标准,对松动、损坏部位应及时修复。

第四十条 校舍内的悬挂物(如灯具、投影仪、空调外机、宣传牌等)应当经常检查,确保固定牢靠,防止坠落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校舍内的电梯、气等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节 防汛防雷防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防范制度,汛期前检查屋顶防水和排水系统,确保排水畅通。

第四十条 定期检查建筑物避雷设施,按上级要求每年进行防雷检测,确保避雷设施有效运行。暴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关好门窗、加固易脱落物品,做好防范准备。

第四十条 在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应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停止室外活动、临时关闭有关教学和生活设施。

章 校舍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校舍安全检查应当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相结合的检查机制: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负任人安排专人(如实验室安全员、办公室管理人员、宿舍管理员等)每天对所在房间和管辖区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用电安全、门窗关闭情况、设备运行状况等。

(二)每周检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每周对校舍设施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针对消防、实验室、校舍结构等特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综合性检查:学校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安全检查,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学期检查: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各进行一次全面的校舍安全大检查,各用舍单位配合。

)临时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上级部门要求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开展临时性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校舍建筑结构是否完好,墙体有无裂缝、地基有无下沉、屋顶有无渗漏。

(二)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电气线路和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有无私拉乱接和线路老化。

(四)实验室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实验品管理是否规范。

(五)用水设施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六)空调外机及其他悬挂物是否牢固。

(七)附属设施(楼梯栏杆、门窗、阳台等)是否稳固安全。

(八)学生公寓用电、消防、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十条 每次检查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隐患情况和整改要求,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项登记造册,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第五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包括重大隐患),实行及时闭环管理机制:检查发现→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验收复查→销号结案。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安全问题,应当场完成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无法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章 校舍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校舍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校舍建设审批文件、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使用分配记录、日常维护修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事故处理记录等。

条 校舍档案由发展规划与评估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延续性。校舍新建、改建、大修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图纸、验收文件等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章 应急管理

各部门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预案内容涵盖火灾、地震、洪涝、建筑损坏等突发事件。

条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舍安全应急演练(包括消防疏散演练、紧急避险等),确保师生熟悉逃生路线和避难方法。演练应当覆盖所有校舍(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办公楼等)。

条 发生校舍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人员疏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条 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在汛期、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应当加大校舍安全检查密度和力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及应急排险人员。

第十章 教育培训

各部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校舍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安全专题教育中。

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校舍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应急疏散逃生技能、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实验相关人员)等。

条 后勤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当接受校舍维护修缮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专业维修能力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安全知识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校舍安全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三)擅自改变校舍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校舍或利用校舍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

(五)隐瞒、漏报、迟报校舍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造成校舍损坏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校区、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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