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关于外籍教师中方合作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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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中方合作教师的工作,充分发挥外教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学科和专业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科技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岗位设置

聘用外教的学部要为每位外教配备一名中方合作教师。

第二条 中方合作教师的条件

1、聘用学部专职教师,在校工作时间半年以上。

2、道德品质良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工作积极热情,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

3、业务基础扎实,外语水平较好。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条 中方合作教师的工作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与外教谈论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主动向外教介绍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风俗习惯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帮助外教了解国家、当地和学校的有关情况;帮助外教适应工作和生活环境,和外教交朋友,做中外友谊的桥梁。

2、协助学部向外教明确告知和解释教学工作要求;根据外教承担的工作任务,协助其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布置外教工作并帮助熟悉教学设备使用;协助安排课程考试等相关工作等。

3、按照学校听课制度定期对外教教学能力进行检查,进行教学评估,帮助外教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协助外教办理调课、请假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中方合作教师的管理

1、由聘用外教学部选拔确定,报教务处、外事办公室登记备案。

2、每学期末向学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并协助外教完成工作总结。

3、与学校外事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外教的有关情况和诉求。

4、工作表现由任职学部考核,并报教务处、外事办公室登记备案。

5、工作量按照《专职教师工作量及课酬核算办法》(试行)(院字[2010]第09号)中辅助工作量核算的第(一)6条中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由教务处核算审批,以课酬的形式发放。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