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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学院 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4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3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于创新能力的教职工队伍,为建设一流院校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方式聘用的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等教职员工。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考评、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原则,以岗择人。

第四条 招聘工作职责。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处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监督招聘工作实施等。

第五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和资质,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要求相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五)其他条件。

第二章 招聘工作程序

第六条 人力资源处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一)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时间)报送当年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人员配比等基本要求;

(二)人力资源处根据各单位岗位需求和岗位设置情况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对各单位申报的当年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发布招聘公告

人力资源处在学院官网公开招聘专栏和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包括学院简介、拟招聘岗位、人数、岗位要求、应聘方式、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八条 聘用流程与资格初审

(一)应聘人员将报名表及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学院指定招聘邮箱;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收集、筛选应聘人员履历资料,分类下发应聘人员申报资料给用人需求部门初审。应聘人员应对其本人提供的报名信息和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本人提供不实信息或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入职资格考核

(一)学部及部处根据实际用人需求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筛选、核实应聘资料,确定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

(二)教学岗位由用人学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组组长为学部主要负责人,考核组由5名中级以上职称教学骨干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人力资源处协助考核工作;

(三)非教学岗位由人力资源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组长为用人单位负责人,考核组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四)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提交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相关资料至人力资源处;

(五)人力资源处复核拟聘人员申请材料及考核情况,报院人事工作小组审批;

(六)根据人事工作小组审批结果,人力资源处通知拟录用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体检医院及体检项目按照学院要求,费用由应聘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 聘用

人力资源处正式通知体检和心理测试合格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签约聘用,同时通知用人部门安排入职。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所有应聘人员简历应统一发送至学院指定邮箱,由人力资源处初审。未经人力资源处审核的应聘人员申报材料,人力资源处一概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各招聘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不得将未经公开的考核结果或相关信息随意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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