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员义务及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为:
上级部门、教务部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经反映、举报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教务部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审批单》(附件1)送至当事人所在学部;所在学部在3个工作日内对作假行为进行研究讨论,并在认定审批单上填写单位意见报教务部;教务部研究并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若学位论文作假当事人对作假行为与处理存有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述后,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复审,复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认定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依学位条例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六条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课酬。
第八条 学部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学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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