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和《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城院学〔202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25年秋季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且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三等国家助学金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800元、3700元、2600元,分学期发放。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不重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指标下达
省资助中心下达我校国家奖、助学金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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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
励志合计 |
国家助学金名额 |
助学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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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专科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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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234 |
586 |
2600 |
1154 |
3754 |
各学部按学工处分配名额(见附件名额分配表)确定本学部助学金等次人数分布,总人数和总金额要按照下达指标执行(一等和三等人数一致,可以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原则上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重点保障人群学生较多的可以根据实际人数确定比例)。本、专科名额不能打通使用。
三、评选条件
(一)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专业素质成绩原则上在80分(含)以上,且自入学以来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德育素质成绩位于本专业的前50%;按照专业素质成绩排名从高到低选取。(明年请示领导是按照综合素质成绩排名还是专业素质排名)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在校级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期内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者;
4.未履行正常注册手续或恶意拖欠学费者;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
6.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
四、评选依据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城院学〔2025〕28号)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主要依据。
五、评选程序
(一)学部初评及公示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1.各学部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前,要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布置评选工作,落实相关负责人,必须由辅导员亲自主持各自所带班级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并结合各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奖、助学金名额及资金。
各学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让每位学生都知晓国家相关政策及具体的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投诉办法。避免因政策、评选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2.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参评学生的申请并结合其日常消费情况(励志奖学金还需结合上学年及入学以来的成绩)进行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
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为与本次评议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骨干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人数必须为单数(含辅导员),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评议小组人数的40%,主要负责本班受奖、助学生的评议。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特别是班干部不得参加班级评议小组。
班级、学部要规范评选流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完善保存国家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评选轨迹可追溯。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允许让学生公开场合念家庭经济情况,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辅导员要掌握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评选、资金发放的全过程。
3.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评审结果报学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确定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并在学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二)学校材料整理及公示阶段(11月1日—11月16日)
学部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学部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部上报的结果予以复查和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不含在班级、学部公示时间,不含周末及节假日)。学校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接受学生投诉,同时公布省资助中心国家奖、助学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学校审核及材料上报阶段(11月17日—11月20日)
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按时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内容,各学部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部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做好本学部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实事求是,严格按要求评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细化工作流程。根据教育厅要求,我校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在评选和发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学校将严肃处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专题学习活动,学习有关评选规定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在总结以前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及本学部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今年的评选工作。
辅导员一定要亲自参与主持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不得由班干部代替,评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各学部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选真实情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学部新进辅导员未组织过此项评选工作,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高度重视,靠前指挥,深入各班级进行调研和指导,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程序
国家奖、助学金作为一项特殊的项目资金,国家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各学部在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发放过程中要组织专人对各班报送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学部领导、辅导员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学工处。学工处将对各学部报送的资料进行逐一审核经校领导研究通过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不按程序、不按条件评选或因为工作疏忽造成学生信息错误等情况将进行通报并报送学校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三)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公示及材料整理
1.确保受奖、助学生是在校且有学籍的学生。
各学部在组织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才能申请(借读在我校没有学籍的学生不能申请)。受助名单在学部公示前,学部要组织专人将受助名单与学籍名单(以教务提供的为准)进行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有学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学部上报的学生信息务必准确,否则将导致学生学籍比对出现不符合的现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用于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休学、参军等原因不在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当年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内,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按文件规定,所有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被认定入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部在评定时务必对每个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如遇自然灾害,学生家庭突发变故等原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的,需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对学生进行认定入库,只有入库学生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否则一律不能参与评定。学工处将对学生资格进行逐一审查,省教育厅将进行抽查,如有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学部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方式人人知晓,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不得仅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监督。
各学部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账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
4.要确保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与获得的助学金等级一致
在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等级与获得的助学金等级一致是根据近两年审计及财政监管等部门的要求,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要求给予二等及以上助学金,不得出现认定为特别困难但给予三等助学金,认定为一般困难但给予一等助学金的情况。重点保障人群学生是政府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文件规定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需评定二等及以上,确保其顺利就学。各学部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学生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四)合理确定受助比例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以上),各学部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统一评审,确定合理资助比例。
(五)实事求是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杜绝弄虚作假。
各学部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坚决杜绝“人情票”、“关系评选”、“打招呼”等影响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行为,一旦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学校再次重申,严禁“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严禁平分奖助学金或将奖助学金上交班费;严禁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要求从奖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严禁相关老师直接让学生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内定”受助名单;严禁受到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或有与学习无关的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公开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全额追回已发资助资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家庭经济情况不困难的学生,通过编造申请材料、“找关系、打招呼”,缴纳“手续费”、“咨询费”获得资助的,一经查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收回资助资金,并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上学年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少的,如发现下达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应主动说明,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国家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发现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少,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以“套取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处理。
(六)做好重点保障人群学生资助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文件指出,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认定精准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资助。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各地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属于重点保障人群的学生,没有获评国家助学金的,请各学部要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逐一说明。
(七)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
各学部要充分利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激励学生励志成才、报效祖国,发挥资助育人的功效。同时,要通过向受助学生家庭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使用好国家奖助学金。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
各学部于2025年10月31日下班前将如下材料报送学工处:
(一)报送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材料时,各学部同时报送一份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评分标准至学工处。
(二)报送《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及其封面。(纸质版文档及电子文档,其中纸质文档需由学部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部公章);
(三)报送《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每人一份(纸质版,正反打印,学工处提供模版);
填写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照片一栏要求统一插入电子照片,不允许贴纸质照片。《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部审核意见必须填写学生获资助等级并加盖学部公章。学部统一在《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右上角按照《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顺序编号,在《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右上角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顺序编号。
(四)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银行卡号登记表》、《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号登记表》电子版、纸质版。
初审名单表、申请表及银行卡号登记表表格顺序必须保持一致。
报送以上表格时请各学部一起报送《国家奖学金银行卡号登记表》及《重点保障人群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
报送《励志奖学金评选学生成绩排名表》,此表格按照学生年级从高到低、同专业学生专业素质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每个专业名单报送至同年级同专业获评励志的最后一名学生之前的学生成绩,后面没有评上励志的学生名单不需要报送)且和《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顺序保持一致。每个学部汇总一张表。
八、国家奖、助学金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到账后学校会第一时间组织发放,按省资助中心要求,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原则上所有学生的国家奖、助学金必须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非信用卡)发放,无卡的学生需要提前去办理。
附件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附件2: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
附件:3: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
附件4: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附件5:鄂财教发【2023】58号 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6:城院学〔2025〕28号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7:2025年秋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特别提醒:按文件规定,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享受国家奖、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武汉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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