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
为规范管理我校爱心基金申请及发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武汉城市学院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城市学院
2024年12月19日
武 汉城市学院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生“爱心基金”,旨在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体现人文关怀,扶持、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学习的本校学生,解决其学习、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激励他们自立、自强,刻苦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第二条为了规范管理我校爱心基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凡申请爱心基金资助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爱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审批。
第五条学校爱心基金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爱心基金资金的管理,爱心基金工作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处)负责爱心基金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第三章基金来源
第七条基金来源主要是:学校拨款;在校师生及校友的捐赠;学生组织通过募捐和爱心义卖等形式获得的资金;社会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助;基金的利息等。
第四章资助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爱心基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的统招全日制大学生。
第九条对学生发生人身重大伤亡(如死亡、重大疾病、重大伤残等)时的慰问抚恤金,学校通过赠与的方式给予学生本人或家人。
第十条对学生突发不可预料的重大事件(如急性疾病、恶性疾病、车祸等)需要救助以便解决临时困难时的帮扶,学校可通过无息借款或赠与的方式给予学生本人或家人。借款学生应签订还款承诺书并按时还款。
第十一条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日常生活无法维持时的临时性资助,学校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给予学生帮扶。
第十二条对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受灾导致出现临时性困难的一次性资助,学校通过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给予学生帮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爱心基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校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恶意拖欠学费;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爱心基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基金使用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对基金的具体来源、金额及使用情况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可向学校爱心基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可以是资助对象个人或其家长,也可以由资助对象所在学部代为提出。
第十七条个人申请提出后,先由资助对象所在学部审核,通过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由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利向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实事求是地反映资助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爱心基金资助的学生,不得将资助金用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否则将追回所得款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办法》(院学字〔2011〕115号)及《学生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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