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委托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合格评估数据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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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委托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合格评估数据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督局函〔2024〕17号

 

       河北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督厅函〔2024〕4号)和关于同意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复评的函(教督局函〔2024〕16号)有关安排,你省(区、市)有关高校将于2024年上半年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含复评)专家组入校考察和评估数据核查。

       为进一步完善数据核查机制、严格核查程序,压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责任,引导参评高校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杜绝评估材料和数据不实,切实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拟试点委托你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对属地参评高校开展合格评估数据核查。试行的实施方案、工作流程、指标释义等文件,将通过教育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发送至你厅(委)办公室。

       请你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于教育部评估专家组入校考察前组织完成对学校的数据核查工作,我局将指定1名专家现场指导。试点相关经费由参评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落实。试点完成后,请你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对实施方案及相关事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

       为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我局将牵头组建各地共享共用的数据核查专家队伍,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请你省(区、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遴选并推荐本省(区、市)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专业 水平高、熟悉本科教育教学或条件保障、师资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的处级及以上人员10人(含擅长师资队伍分析及核查、教学任务分析及核查、经费投入分析及核查、资产分析及核查、数据对比分析的人员各2人),以中青年人员为主,优秀专家年龄可放宽至65岁。推荐名单加盖公章后请于4月19曰之前将电子扫描件发至我局邮箱。4月30日前,我局将 委托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开展培训,具体事宜由其另行通知。

工作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人和电话: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数据核查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数据核查指标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数据核查指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