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消防安全动火动电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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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学院消防安全动火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校园内动火、动电作业行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区域,包括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区、食堂生活区、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施工现场、经营性场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区域。凡在本校范围内从事动火作业、动电作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校园动火动电消防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分级审批、全程管控。

第二章 术语界定

2.1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指在校园内进行能够产生明火、火花、高温热表面的各类作业,主要包括:

1.焊接、切割、钎焊、喷焊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打磨、切割产生火花的机械作业;

4.高温加热、烘烤、熬炼、爆破作业;

5.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6.其他产生明火或高温的作业活动。

2.2 动电作业

动电作业指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接电、线路改接、设备带电维修、电气安装拆除等涉及电气系统变动或带电操作的作业,主要包括:

1.各类临时用电接线、布线作业;

2.固定电气线路的改接、增容、拆除作业;

3.带电检修、调试电气设备作业;

4.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外的电气改造作业;

5.其他可能引发电气火灾风险的电气作业活动。

第三章 安全责任体系

  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动火动电作业的监管、审批指导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跨区域动火动电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学部、部门等)是本单位管辖区域内动火动电作业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动火动电作业的申请初审、现场管理和全程监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作业发起单位是动火动电作业的申请主体,负责提前梳理作业风险,落实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配齐消防器材,落实防火隔离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是动火动电作业的直接责任主体,作业负责人应当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安全要求。作业现场必须安排专门的消防安全监护人,监护人全程在岗,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章 动火作业分级与审批

4.1 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作业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将校园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动火等级

作业区域界定

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储场所、实验室试剂存放间、油库、燃气站、图书馆档案馆、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仓库,以及距离上述区域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教学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食堂等公共建筑区域,以及距离易燃易爆场所15米至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级动火

校园内空旷区域、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外场地,以及不涉及火灾风险的特殊作业区域

4.2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1.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发起单位填写《校园动火作业安全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送学校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发起单位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学校保卫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发起单位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批准后,即可作业,审批表报送学校保卫处备案。

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8小时,当日作业结束后未完成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节日、假日或者夜间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等级升级一级管理。

第五章 动电作业管理要求

  校园内所有动电作业,除常规电力部门日常巡检维护外,均应当提前向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物业报备,涉及临时接电功率超过10千瓦的作业,参照二级动火作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动电作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作业操作资质,严禁无资质人员擅自开展动电作业;

2.作业前必须断开相关电源开关,上锁挂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确认无电压后方可作业;

3.临时接电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范,采用合格的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胶皮线替代,线路架空或穿管保护,严禁乱拉乱接;

4.临时用电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必须符合防火防水要求;

5.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线路,恢复现场原有安全状态,清理作业遗留的电线、绝缘材料等杂物;

6.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电作业,必须按照对应等级动火作业要求落实防火防爆措施,办理动火作业审批。

7.作业中应文明施工着装完整,不得打赤膊、穿拖鞋。

第六章 作业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准备要求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及周边5米范围内的所有易燃易爆可燃物,无法清除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隔离,设置防火挡板。对密封空间、管道容器等作业,必须提前清理内部可燃物,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必须配齐对应级别的灭火器材,一级动火作业应当安排消防车或消防人员现场备勤,二级动火作业至少配备2具以上4公斤干粉灭火器,三级动火作业配备1具以上干粉灭火器。

6.2 作业过程管控要求

作业期间,现场监护人必须全程在岗,随时关注作业动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禁止室外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工具,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

6.3 作业结束收尾要求

动火动电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应当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熄灭所有余火,切断临时电源,清理作业遗留的焊渣、线头、绝缘材料等杂物,确认无遗留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发起单位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报送审批部门存档。

第七章 禁止性规定

校园内下列区域严禁任何未经审批的动火作业:

1.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违规动火,严禁使用明火灶具、电炉等加热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各类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气瓶、油品的库房和实验区域,严禁违规动火,确需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一级动火审批;

3.图书馆、档案馆等重点要害部位,严禁任何非必要动火作业,确需维修作业的应当优先采用无明火作业工艺,必须动火的升级审批等级;

4.施工区域未做防火隔离的,严禁动火作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祭扫烧纸,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校园内动电作业严禁下列行为:

1.无资质人员擅自开展电气作业;

2.不切断电源开展带电检修作业(特殊专业作业除外);

3.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和设备开展作业;

4.超容量、超功率接电,导致线路过载;

5.擅自改动校园主供电线路和消防供电系统。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校园内动火动电作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当场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暂扣作业工具,暂停作业活动。

  违反本规定,引发火灾事故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包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纳入学校施工单位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禁止后续进入校园开展作业。

第九章 附

  本规定由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消防动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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