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课程重修补修高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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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学院课程重修补修高修管理办法

城院教〔2024〕60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武汉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着以学生为本、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修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允许重修一次。

1、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做出最终决定。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重修报名开放时段在学院教务系统网上申请重修。                                                         2、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课堂,学生可以随同专业同层次低年级该课程或者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随堂听课,也可以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不参加课堂学习,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办理重修手续后,应当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作业(有实践或者实验环节的应当完成实践或者实验环节)。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的学习。

3、重修考核安排在该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标注“重修”。

4、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记载。

5、因违纪而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该课程允许重修一次。

第二条补修

转学、转专业学生可申请补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已开过、但本人未修读的课程。

1、补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做出最终决定。

2、学校不单独开设补修课堂,学生可以随同专业同层次低年级该课程或者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随堂听课;也可以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不参加课堂学习,以自学方式进行补修。以自学方式补修的学生办理补修手续后,应当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作业(有实践或者实验环节的应当完成实践或者实验环节)。当补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的学习。

3、补修考核安排在该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课程成绩如实记载。

4、未办理补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记载。

第三条高修

留级学生本学期对应学期不合格课程少于3门的(含选修课),可申请修读同专业高一年级课程。

1、高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做出最终决定。

2、学校不单独开设高修课堂,学生可以随同专业高一年级听课。当高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的学习。

3、高修考核安排在该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课程成绩如实记载。

4、未办理高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记载。

5、大四学生不允许高修。

6、高修学生需修满一学年,且累计不合格课程不超过3门(含选修课),可申请回到原年级就读。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如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