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湖北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具有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从事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的所有场所,具体包括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含教师个人研究室、校内实践实训基地、大学生科技活动基地等)。
第三条学院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建立实施学院、学部、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学院担负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教学科研单位担负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实验实训中心在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院牵头实施实验室安全的管理、教育、协调、监督、检查、整改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指导、督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督促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报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决策。会同教学科研单位指导并督促所管辖范围内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和实验室安全培训,指导教学科研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制度;
(五)组织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学院各类实验室消防、治安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资产办负责学院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控手续的报批及各类化学品的购置管理,实验实训中心协助使用单位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残渣、废液及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处理和销毁。
第八条学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学部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主管领导,指定实验室安全员 1-2 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学部综合实验室负责本学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综合实验室主任(含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是本学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内实践实训基地、大学生科技活动基地等各类基地负责人是本基地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预案、安全工作计划、与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督促和检查实验室、各类基地安全工作情况。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台账建立、隐患整改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值班安排和落实实验室安全排查、记录、整改及上报制度。
第十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实验室的设备、人员、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的学生、科研(科技)团队负责人对团队成员、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职工,负有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和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实验指导书(或设备使用说明书)开展实验实训(或设备维护保障)工作,并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须有安全信息提示牌和危险警示标识。
各实验室应在门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装具。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必须做好劳动防护工作,为参与实验的师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急救用品和药箱。
(一)在准备实验或进行实验操作时,实验操作者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着装规范,根据需要穿戴安全防护装具。女生进入实验室根据需要将长发盘起放入防护帽内。
(二)实验室须切实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三)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尤其对高压等实验项目要配备防触电措施,实验指导教师要注意实验过程中人身和设备安全。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四)进行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使用(产生)带毒性试剂(废物)等类实验项目时,操作者还应取得有关部门或指导教师认可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许可,并有第二人员全程陪伴。陪伴者(指导教师或有专业操作合格资质的学生)应能清晰并完整地观察操作的全过程,并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单位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学习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实验室须加强化学品日常管理,杜绝因保管、使用和处置不当带来的事故隐患。各实验室要及时盘点库存,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拟处置化学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量等内容,定期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二)实验室要结合消防规范,及时申报并配备(更换)必要的灭火器材及防护装臵,保障灭火器、防火卷帘、应急灯、疏散标识、化学试剂中转库(临时存放点)、三废回收装置等配备到位、标识齐全,操作便利。
(三)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实验室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须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学部综合实验室主任负责,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实验室须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准时完成实验室安全信息日查、月报工作。实验结束后和寒暑假、节假日期间,实验室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保持工作场地整洁有序,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按照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断水断电、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状态良好,避免实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一)实验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做好申购、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培训等相关工作,须保管责任到人、领取责任到人、使用责任到人、台账有效记录。实验产生的废弃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回收、存放和处置。
第十七条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应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等方面的处理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考虑有害物质、有毒气体、三废等的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现场守候监管,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制止事故扩大蔓延。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当事人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 119、学院医院和学院安全保卫处值班电话寻求支援。事故发生后,实验室应尽快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实训中心反映事故情况,主动配合学院或上级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善后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安全教育、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强化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实验室安全专题讲座、知识技能竞赛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
(二)学院将实验室安全管理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入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
(三)学生应在实验室接受指导教师有关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培训后,方可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
(一)新建、改建实验室(含科研基地、校内实习实践基地、培训基地等)必须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学院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批。
(二)对于开设教学实验课程,由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项目安全风险自评工作,经自评或者学校专家评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应调整实验方案或者更换实验项目。
(三)在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由课题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完成风险自评工作,应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不得进行实验安全风险较大、高噪声、易燃易爆、有毒性的实验项目。
(四)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确保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并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改。各实验室将应急预案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学院与各二级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含有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二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本单位相关人员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到实验室安全,则为:
(一)学部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任期内与主要责任人(综合实验室主任、教学科研基地负责人等)明确、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二)主要责任人任期内与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的直接负责人、教师研究室负责人等)明确、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签订科研合同时,须与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明确、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四)直接责任人须审查进入本实验室(含教师研究室等)的使用者是否具备安全操作资质,讲解实验项目风险点和应急处置措施。实验室使用者要熟悉和掌握实验项目风险所在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五)签订安全责任合同的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由继任者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安全专项经费(含实验室安全),主要用于安全急救设施和防护器材配备、安全培训、年度安全先进奖励等开支。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院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一)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对全院实验室进行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
(二)实验实训中心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要求各单位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三)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在实验实训中心的统筹安排下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随机督查指导,对较大风险隐患和整改不到位的区域(点)进行重点督查。
第二十五条教学科研单位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一)积极配合学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持续改进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二)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本单位的月度实验室安全情况报告。
(三)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 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执行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值班员(安全员)在完成实验室安全巡查之后,向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实验室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教学科研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行零容忍。
(一)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连续3 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 3 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情况,实验实训中心将上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封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
(二)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中止其在实验室开展的一切实验活动,有权请求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学院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评选内容包括安全日上报率、月度报告、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师生准入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评估等方面,评选办法主要依据各项内容的客观数据,对于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任务量分配名额,由学部推荐、有关会议评审产生。
第三十一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在进行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时,应考查其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细则参考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