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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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一、学院实验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学院应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出发,转变教育观念,充分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实验室建设成为学生能力培养与素质提高的教学平台与教学基地。以湖北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标准要求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手段,建立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调动教师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实训教学的办学特色。

1、学院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1)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学院实验室工作;

(2)学院设置实验实训中心为归口管理部门;

(3)各学部设综合实验室,明确分管实验室主任和综合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4)综合实验室实行学院和学部双重管理;

(5)公共基础课实验室、校内实习基地,归属实验实训中心管理,面向全院开放。

2、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职责:

(1)实验实训中心职责:

1)协助主管院长管理实验室工作;

2)协助主管院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学院和董事会的决议;

3)组织制定与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实验教学设备方案;

4)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检查、总结评比、考核考评工作;

5)做好实验室教学科研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易耗材料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统计报表工作;

6)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定岗、定编,岗位培训,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做好公共基础课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园网络中心的正常运行及管理工作;

8)督促检查各综合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管理情况;

9)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2)各学部综合实验室职责:

1)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制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写出论证报告;

2)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按照教学要求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3)深化实验实训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生竞赛等活动;

4)学部分管主任指导布置综合实验工作,综合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按照实验室工作规程,承担实验室主任职责;

5)学部负责综合实验室队伍建设,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晋级、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推荐申报工作;

6)综合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工作;

7)综合实验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制订相关管理细则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8)学院和学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3、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效益。

(1)第一类实验室是面向全院所有学科专业开放;

(2)第二类实验室是面向交叉学科专业和跨学科专业开放;

(3)第三类实验室是面向本学科专业开放;

(4)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效益。

二、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基地),是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及其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部投资,或利用校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中心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各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协助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协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部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综合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信息化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学校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领带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学校对于不同专业技术干部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和教师进行教学实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

第二条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该附带的各种资料及设备技术卡片。

第三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则不用高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面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由实验室主任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还回,还回仪器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条化学药品由专人保管,要经常进行检查,剧毒、易爆药品要妥善保管,并做好入库、保管、使用记录。

第七条仪器设备借用必须办理相应借用手续。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签字批准后方能借出。

第八条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

第九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门经批准可以承担校外的实验、化验测试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队伍力求稳定,需调离时必须办理账、卡、物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实验室主任要了解本实验室仪器使用情况,实验室主任根据情况,在本专业内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仪器设备。

五、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a. 原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附表);

b. 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c.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d. 单价(或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a.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b. 不同档次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使用、管理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操作,并且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的记录。每学年上报校实验实训中心统计汇总,该记录将作为投入效益考核的原始资料。

c. 校内人员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费用和实验消耗费用由实验单位承担,费用应有基本标准,并通过审计处核准。对外单位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明码标价并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

d.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制度及执行措施,并建立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设备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台帐档案并按要求认真记录。

e.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出厂时的技术资料,可行性报告,购置、验收、调试、维修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内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按科技档案归档制度的要求由专人妥善保管。

f.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实验室主任,并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修。出现较大故障时更应保护现场,以便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和职能部门。

g.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每年对使用率和完好率进行一次统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仪器使用时(次)数;测试样品数;开设实验个数;科研课题及社会服务项目数;仪器功能开发数;培养人员数等,主要数据以原始记录为准。考核的实际情况作为今后投资和调整仪器设备设置结构的依据。

h.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超过使用期限、指标参数不准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无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经专家组鉴定,按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帐,报废仪器设备由相关部门按报废规定处理。

附: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控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萤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

16.顺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像分析仪。

六、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杜绝伪劣产品,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在800元以下,可多次重复、独立使用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又不属于易耗品范围的物资,例如,低值仪器仪表,各类工具、量具和一般的器皿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价值在400元以下,在实验或使用过程中,易破损而损耗的物资,以及一次使用即消耗的物资。例如,玻璃器皿,各类切片,金属或非金属材料,药品试剂、气体。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实施定额管理办法,各个实验室根据近二年来运行状况,确定年使用额度。由学院实施全面管理,学院协调、监督并对相应经费实施宏观指导。

第四条物品的购置计划是采购供应的依据,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制订物品购置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物品购置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保管人员提供各种物品的库存情况;

根据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求,对照库存数量,确定采购需求量,分类填写物品申购表,要完整写清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金额。

实验室负责人对申购表应在合理确定用量、贮量的基础上,认真核实、审查并签字,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每学期初交实验实训中心。

物品申购表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阅后,再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常用物品原则上每学期集中采购一次,不按要求、不按时提交申购计划的责任自负。

临时采购只适用于非常备,或集中采购时未采购到的物品,必须填写“临时采购单”,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再行采购。

第五条库存物品的存放应做到排列定位有序、便于收发检查,保持账物对号。

第六条稀缺物品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应设专柜、专人保管,收、发精确计量,并认真即时记录,定期检查。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应坚持节约原则,杜绝浪费。

第八条低值耐用品,应精心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每年12月按账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若有报损、报废等则按学院物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教职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损坏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工作失职、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者;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致使仪器失去效能者;

3)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坏或严重浪费者;

5)不听从教师指导的学生;

6)对有意损坏仪器设备和器材者,应加倍赔偿。

2.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经修理后方能使用者,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的全部或部分(20-100%);设备其损失在8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批准;800元以上设备须报学院处理;

2)凡因上述原因造成引起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50-100%。批准权限同上;

3)贵重精密仪器及稀缺仪器设备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4)赔偿费的多少,应根据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态度恶劣经教育无效者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行政处分。

(二)丢失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者;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3)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

2.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原价的100-200%赔偿;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原则上按原价的100-150%进行赔偿;

3)公物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职责,专案处理;

4)仪器设备中机械类产品使用寿命按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按5年进行折旧,但折旧后赔偿不得低于原价的20%。

(三)赔偿处理的手续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督促学生办理赔偿手续。

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直接责任者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按以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到主管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本岗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由原管理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补充和维修。

5.赔偿手续办理完毕后实验员应如实填写实验室工作档案。

6.如该设备已报废或报失,由所在实验室报主管部门实施核减设备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

八、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为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效益,确保我院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对实验教学的水电设施等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报告及申请维修处理。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

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常规保养,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下列情况均属仪器设备正常的保养工作范围:

(1)清除仪器设备灰尘、擦油等;

(2)更换灯光、连线、保险管(丝)等;

(3)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4)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维护。

2、实验室技术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对一般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进行维修,维修中对原仪器进行技术改动的,应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做相应的记录。

3、单价十万元以上精密贵重设备的一般维修,应由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在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的基础上由专人进行,并在仪器档案上填写维修和维修验收记录。

4、维修和维修验收记录应包括:

(1)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批准进行维修人的姓名、批准时间。

(2)维修人姓名、维修起止时间、维修内容、更换元器件情况、技术更动情况。

(3)维修后主要技术状况、验收(使用)人姓名。

(三)仪器设备、设施的校内维修

1、仪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需由校内有关单位维修的,须填写由该实验室主任签字的仪器设备报修单或水电设施报修单交实验实训中心报相关维修单位。

2、实验室水电设施等的维修。维修人员到场后,该室工作人员应主动介绍相关故障情况,全程跟随,故障处理完后在维修单上签字,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中心办公室记载。

3、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人员需填写维修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所用部件元件、材料价目、修理费以及维修后仪器技术状况等。

4、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仪器使用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验收记录。

5、仪器维修费由学校划拨给实验实训中心的维修费专项资金中开支,各实验室必须将维修费用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水电设施等维修费由学校水电设施等维修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仪器设备的校外维修

1、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由该室仪器管理人员直接联系厂家派人来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和验收记录。

2、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送校外修理,需有实验室主任签字,并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实验实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应进行仪器维修验收,并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及验收记录,维修验收时,应明确校外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九、实验教学规范与质量标准

 

指标

质量标准

组织与管理

有进行实验教学的管理组织,管理职责明确,实验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实验教学文件

实验大纲齐全,大纲符合课程目标和实验技术的新发展,符合教学对象实际情况,科学可行;有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

有适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内容及体系更新及时

学生实验(实验课程[注1]、课程实验[注2])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及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注3]齐全

实验教学(要求)

教案齐全、清晰、详实、具可操作性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对学生的实验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实验报告

实验场地整洁,仪器设备状态完好,实验材料齐全;指导教师对仪器设备状态清楚,安全措施到位

实验分组方式及分组人数合理,并预先及时通知到学生

实验授课与指导

严格学生实验预习检查制度,记录完整;对学生实验操作指导认真,实验现象解释正确;辅导答疑主动热情,兼顾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

遵循启发式原则,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学生独立操作能力训练,演示与学生动手相结合

严格实验课教学管理,实验日志填写完整、规范;学生实验数据检查认真,原始记录签字确认

实验报告

实验报告格式、内容要求明确,批改及时、认真,批改率100%,评阅意见明确

成绩评定

实验各项成绩给定有依据,记录完整、规范、明确,且有指导实验任课教师本人签名

 

注: [注1]实验课程:作为一门课程配合相关理论课统筹安排。

[注2]课程实验:实验穿插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进行。

[注3]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实验规则、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制度等。

十、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 根据本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条 根据下达的教学计划,安排好实验室及实验人员,以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实验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工作环境。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根据经费指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编报下学期的实验用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等购置计划,设备维修计划。搞好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审核物品的领用,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严格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使之不断完善。

第六条 组织、安排好全室人员的工作,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第七条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本室人员思想工作。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八条 负责经常性地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学习、考勤、考核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条 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决议。

十一、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条 参与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和实验讲义,批改实验报告,对学生进行实验考核;

第三条 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 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做好实验室的环境保护、技术安全、设备安全、防火防盗及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

十二、实验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前的各种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条 建立各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做到账、卡、物相符。记录各种设备的毁损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维修。每学期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清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部分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条 帮助教师熟悉各种教学设备的规范使用,提高教职工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第五条 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做好实验室的环境保护、技术安全、设备安全、防火防盗及清洁卫生工作;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十三、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维护与管理各类机房、语音室、听力器材和多媒体设备(扩音、计算机、中控、投影仪、数字展台、话筒、音响等多媒体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根据课程安排制订各类设备的使用计划,协助各学部部及教务管理中心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条 建立各种设备的管理档案,记录各种设备的毁损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维修;

第四条 落实英语考试的音频发射和计算机考试的机上考试工作;

第五条 实施并指导学生进行教师教学情况的上机测评工作;

第六条 帮助教师熟悉各种教学设备的规范使用,提高教职工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 负责机房、多媒体教室等的技术安全、设备安全、防火防盗及清洁卫生工作。

十四、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作用和原则

1.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我院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全院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学部、实验实训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3.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开放型实验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学生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1.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创新实训基地或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拟定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文科学生在校内各实验室利用实验条件进行能力培养,以实验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 公共计算机房的开放与管理

面向全校的计算机房,除完成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外,其余时间应向全院学生开放,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相关学部制定出开放时间及开放实验内容。

(4)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协调组织并具体实施。各实验室负责人直接领导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各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2. 学院可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

3. 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实验室提出经学部同意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教务处审定。

4. 各实验室按审定批准后的开放实验项目组织实施。

5.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将开放实验的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等)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按审定的标准发放开放实验专项经费。

(5)鼓励与奖励办法

1.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计算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的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教务处认定后,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2.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参加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学院有关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按难度系数由所在学部(中心)计算核定指导人员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津贴。

3. 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学生开放实验项目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以申报年度学院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以申报年度学院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

4. 指导教师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

(三)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实验室面向学生的开放工作。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十五、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高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也反映了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所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档案,使其规范化和科学化,正确、全面反映实验室建设的历史,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实验室档案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办[1994]429号文件《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精神,并且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范围

实验室档案归档的范围应遵循实验室特有的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性和适用性等规律来划定,以有利于实验室的建设,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前提。

在实验室建设方面:实验室建立或撤销、改组的依据文件,实验室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室内改造用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在实验室仪器设计管理方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册、申购单、入库单、报废单、外调及内调等凭证,低值耐用品的账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论文报告,使用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等均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在实验室经费管理方面:各类经费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购买仪器设备的清单,以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在实验室人员管理方面:实验室人员培训技术及执行情况记录,人员考核材料,人员晋升记录,重要的工作日记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在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实验的卡片,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的研究及其成果,新开实验的报告,更新实验改造报告,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告及鉴定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专利申请材料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也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每个实验室工作的同志人人参与,时时处处在头脑中都要有档案意识,中心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的开展,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实验室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验室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档案的内容属学院建档的材料,由实验实训中心集中统一归档、建档并上交学院归口部门,其余材料保存于各实验室,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该公开或暂时不该公开的材料,各实验室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中,各实验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和利用实验室现有的档案,努力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做好服务工作。

十六、实验室检查考核评比条例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实验室工作规程”,各实验室应按下列各条逐一对照检查实验室工作执行情况。

(一)精神文明建设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本室成员参加政治学习和其他活动。

2.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而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验培养学生严谨、科学的学风。

3. 有健全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并认真地、严格地执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有可查的考核记录)。

4. 全体成员团结互助好,安心本岗位工作,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科学管理

1. 认真贯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室情况,订有实施细则。

2. 有成文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有完整的教学实验及科研实验档案。

3. 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保重点、有效益,方向准确,计划合理。

4. 仪器设备管理好,做到账、卡、物相符;对仪器设备状态及性能有据可查,妥善保养;维护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贵重、稀有设备有使用记录;积极贯彻计量标准。

5. 仪器设备的一般损坏,能及时组织本室人员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6.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有明细消耗账、有严格领用制度,账物相符。

7. 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财经纪律。

完成任务

1. 结合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创造条件,积极承担科学试验;按时保质完成教学实验任务,实验开出率高,效果好,无教学实验事故;实验室开放效果好。

2. 能结合学校治校办学的方针,在近几年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日常管理工作秩序井然,工作效率高。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饱满。

队伍建设

1. 注意实验室工作人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有培养提高规划、学期实验计划和个人进修计划,并能认真实施,成绩显著(安排和支持部分同志轮流听课、学习提高)。

2. 注意实验人员岗位培训,注意青年人的培养,为年轻同志提供锻炼机会,放手让年轻同志担起重担。

3.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根据本室情况,所有成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实行检查考核。

4. 对各成员有工作记录,能按期总结工作成绩,从中找出差距。

勤俭协作

1. 能挖潜、改造、革新、修旧利废、节约开支,成绩显著。

2. 校内各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支持,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积极承接院内外的教学实验、科研测试、维修、加工及人员培训等任务。

3. 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对校外服务,协作作风较高,服务态度好。

安全、环境卫生

1. 在水、电、毒、盗及仪器操作管理中,未发生事故,有安全防范制度。

2. 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废及公害(包括噪音、振动、放射、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处理得当。

3. 工作环境文明卫生,窗明、地净;仪器设备无积尘;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存放整齐;有文明卫生制度(公约),并认真实施。

十七、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应认真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了解所做实验的原理、所用仪器和注意事项,掌握实验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写出预习报告。

(二)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要有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应认真做好实验原始数据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实验完毕必须整理好本组实验仪器,并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后,认真分析实验结果,正确处理数据,细心制作图表,做好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应重做。

(三)实验课不准迟到,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作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应及时补齐。凡缺做实验者,不得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四)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整洁,不准高声喧哗、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杂物;不准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除规定须换专门拖鞋外)或赤脚进入实验室。

(五)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

(六)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和药品器材,不得动用他组的仪器、工具材料及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七)凡损坏仪器、工具者应检查原因,填写报损单,若因个人主观原因的应依照有关条例赔偿损失。

(八)实验室上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严禁玩游戏以及观看反动、黄色内容的软件与电子出版物。

十八、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实验教学、实习实训和科研之前,实验室负责人要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消防知识,做到人人应知应会。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实验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工作要落实到实验员,做到每个房间都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学院保卫部、实验中心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状况,随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环境封闭的实验室不得单人操作电器设备,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

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因不听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大型精密仪器要有专人维修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去。非专职操作人员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凭上机操作合格证登记上机。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严禁在走廊堆放杂物和在走廊装隔段,阻挡安全通道。

实验室房屋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房屋结构不得破坏。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实验室内打隔断,毁坏结构、毁坏电路。如因教学、科研需要改造的,必须落实经费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办理。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特别是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绝对禁止烟火,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禁火标志牌。因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存放要求,并在保卫部备案。

使用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氧气、煤气等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使用要求的条件进行操作。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及时关掉电源。安装电源、电闸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私自乱接(拉)电线。

实验室要严格电炉的使用管理。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要经安全员同意。停电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实验室内使用电炉做与实验无关的用途。如发现有违章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要酌情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危险品、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发放和保存的相关规定。随领随用,保证安全。

下班时要清理好器材、工具和各种实验试剂,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防止失火和跑水。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除不安全隐患。

实验室内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对旧的包装箱要及时清除,不要影响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