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及超期赔偿
第一条 读者凭本人电子证二维码借阅,不得使用他人证件。
第二条 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为方便他人利用,阅后图书请放回原处。
第三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所有图书不得勾划、批注、涂抹、撕页,损坏图书者按图书馆规定罚款、赔偿。
第四条 未办借阅手续,私自携书出馆者,将按窃书处罚。
第五条 读者借阅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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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 类型 |
允许借阅 (册) |
借阅期限 (天) |
续借 (次) |
续借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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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20 |
9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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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
10 |
30 |
1 |
30 |
第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出差,应提前办理还书手续,避免产生超期费用。寒暑假期间,到期图书不视为超期,但必须在开学返校7天内归还,否则以超期处理。
第七条 毕业生离校、教职工离职前,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归还,并结清各类欠款,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经图书馆盖章认可后,方可办理离校、离职手续。
第八条 超期借阅、遗失及损坏图书的处理办法
(一)本馆实行借阅超期罚款制度,超期借阅每册每天罚款0.10元。
(二)偷窃图书除追缴所窃图书外,并按所窃图书价格的10倍罚款。
(三)读者在书刊上涂抹、勾划或污损等,每损坏一页罚款0.50元。若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丢失图书处理。
(四)读者丢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告知流通阅览部,若超出应还日期,在赔偿原书的基础上,并缴纳超期罚款。
(五)读者丢失图书,可用相同版本或新版本的新书赔偿,需另缴纳5元/册图书加工费。
(六)读者丢失一般图书,按图书原价2倍赔偿。
(七)丢失多卷集图书中的某一册,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
(八)丢失珍本、影印本、外文原版图书均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