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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院学〔2022〕28号
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印发《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城市学院
2022年10月5日
武汉城市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
印发38份
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及《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分月逐步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月逐步发放。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量化标准是上学年专业素质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专业素质成绩原则上在90分(含)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综合素质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的前10%;
7.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特别突出;
8.本科生必须通过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本科生必须通过职场英语考试),专科生必须通过职场英语考试;
9.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专业素质成绩原则上在80分(含)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德育素质成绩位居全班的前4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学院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3.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生;
4.有考试作弊行为;
5.未履行正常注册手续或恶意拖欠学费;
6.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金额和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要求上报名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依据比例分配。其中助学金由学院规定各学部受助总人数和总金额,具体每个档次比例由各学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受助总人数和受助总金额与下达指标吻合。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学生工作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评审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各学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推荐组,由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老师代表以及主要负责对学部各专业班级推荐出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进行评议的学生代表。
(三)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老师担任组长,成员为与本次评审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骨干及普通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且必须为单数,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评议小组人数的40%,主要负责本班受奖、助学生的评议。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特别是班干部不得参加班级评议小组。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1.推荐。各学部严格按照条件评选,并在学部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候选人材料至学生工作处。
2.资格审查。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部推荐的候选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
3.学院评审。召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会,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评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民主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建议名单。
4.公示。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学院及省资助中心国家奖学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5.会议决定。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按时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名额分配。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学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资金。
2.学部部署。各学部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会,布置相关评审工作。落实各班相关负责人,由辅导员亲自主持各自所带班级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3.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申请,需介绍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情况等,如近期家中有重大变故也需着重说明。
4.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参评学生的申请并结合其日常消费情况(国家励志奖学金还需结合上学年成绩)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须在班级中公示。
5.学部审核。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各班将评审结果报学部,学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确定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并在学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6.学院复审。学部内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学部将初审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部上报的结果予以复查和审核。
7.学院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接受学生投诉,同时公布省资助中心国家奖、助学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8.会议决定。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按时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评定要求
(一)各学部认真做好本学部的评选推荐工作,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实事求是,严格按要求评选,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比资格。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资金,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学部要抓住评定国家奖、助学金的机会,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到学院账户后,由学生工作处与财务处联合发放,原则上采取将国家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二)各学部、班级不得截留国家奖、助学金作为班费或安排未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平分国家奖、助学金。学部要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奖、助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奢侈品,老师不得接受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宴请或礼物。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工作。对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和操作程序,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本校教职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或以收取学生钱财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城院学〔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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