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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院学〔2022〕27号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29

 

 

 

 

 

城院学〔2022〕27号

 

 

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学院

优秀学生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印发《武汉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武汉城市学院

                              2022年7月4日

 

 

 

 

武汉城市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印发38份

武汉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1〕16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优秀学生评选项目

(一)综合素质标兵

(二)专业素质优秀生

(三)德育素质优秀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院学籍且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参与评定。(休学或应征入伍的学生能否参评)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一)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条件。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营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

(二)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

(三)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中,以小数点后一位采取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学院、学部、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有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破格评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院、学部级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不合格,有课程重修(补考)的;

(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正常履行注册手续的。

第六条 评定标准、评定方法、评定比例

(一)综合素质标兵

1.评选标准:

“综合素质标兵”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且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

2)德育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

3)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第一、二学年不作此要求),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第一学年不作此要求)。

2.评选方法:

综合素质的评定成绩由专业素质的评定成绩和德育素质的评定成绩构成。综合素质评定成绩的计算方法是:综合素质的评定成绩=专业素质的评定成绩×50%+德育素质的评定成绩×50%。

学部各年级各专业依据评选标准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报学部,学部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候选人不同专业年级的专业特点、课程难度、获奖情况及专业人数等因素综合考量,评选出一名“综合素质标兵”并报送申报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再由学院审核后产生。

注:学部内如出现同年级同专业有多名学生符合评选标准的情况,原则上只将综合素质成绩第一名作为候选人上报学部;如同年级同专业无一人满足评选标准的要求,则该年级该专业本学年放弃学部内参评“综合素质标兵”资格。

3.评选比例:各学部内评选、申报,学院审核,每学部评选1人。

(二)专业素质优秀生

1.评选标准:

专业素质成绩优良,所修课程(除公共任选课)各门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2.评选方法:

“专业素质优秀生”的专业素质成绩计算方法:专业素质课程成绩+职业技能证书(赋分)

1)专业素质课程成绩:上学年所有考试课程(德育素质课程、公共任选课除外)成绩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专业素质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学分)/总学分

注:实训课程成绩也纳入专业素质课程成绩,具体赋分如下:优秀(A)—90、良好(B)—80、中等(C)—70、及格(D)—60、不及格(E)—50。

2)职业技能证书(赋分)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1〕16号)实施。

3.评选比例: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前10%。

(三)德育素质优秀生

1.评选标准:

1)专业素质成绩优良,所修课程(除公共任选课)各门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专业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0%;

2)上学年无故意迟到、旷课现象。

2.评选方法:

德育素质优秀生的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为百分制,计算方法为:德育素质成绩初始分值为70分(合格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按正向激励项和负向警示项的相关赋分要求进行成绩增加或减少。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1〕16号)实施。

3.评选比例: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前5%。

(四)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标准:

在院、学部、班级任职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

2.评选条件:

1)所修课程(除公共任选课)各门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2)热心为同学服务,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大胆开拓,勇于创新,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得到组织肯定和同学认可;

4)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或表现,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高度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并予以优先或特殊考虑。

3.评选比例:“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

(五)优秀毕业生

1.评选范围:

学院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学院、学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能如期毕业,本科生能取得学士学位。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本科生获得过3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专科生获得过2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各学年综合素质成绩均在班级前30%(毕业当学年除外)。在校学习期间未出现因考试不合格而补考或课程重修。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实践)成绩在良好以上。

3)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团干”、“专业素质优秀生”、“德育素质优秀生”等称号。

4)毕业当年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顺利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正常毕业应征入伍的,均可由学部推荐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不占用分配名额。

3.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获得过“院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1个名额,获得过“省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2个名额,获得过“全国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3个名额(不重复计算,按照最高标准增加)。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综合素质标兵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每学部评选1人。

(二)专业素质优秀生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

专业素质优秀生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3%;

专业素质优秀生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5%。

(三)德育素质优秀生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1%;

德育素质优秀生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1.5%;

德育素质优秀生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5%。

第八条 获评综合素质标兵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授予专业素质优秀生和德育素质优秀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评分细则参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1〕16号)。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评定1次。

(二)各学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各学部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主要负责对本学部各专业班级评定出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

(三)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并亲自组织评审,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数名学生代表,主要负责班级获奖学生相关材料的初审。

(四)学部依据“专业素质优秀生”和“德育素质优秀生”的评定结果和分配名额,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名单。

(五)综合素质标兵特等奖学金由各学部按条件评选、申报,学院统一审核。

(六)评定程序

1.班级评定阶段

所在班级辅导员亲自组织并参与评审的全过程。各班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每位班级成员签字确认,再报所在学部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2.学部评定阶段

学部审批后,在学部范围内公示3天(学部公示务必张贴在学部指定的公告栏,针对毕业班,除采取以上方式外,还应采取网上公示或打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申诉。对于学生申诉,学部奖学金评定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学部公示结束后将奖学金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院评定阶段

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学院公示采取展板或网络等形式)。公示期间公布公示电话,接受学生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要求

(一)各学部认真做好评定工作,严格按要求评定,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杜绝弄虚作假。参评学生的各项支撑材料须真实可信,否则取消评定资格。

(三)各学部在做好评定工作的同时,需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奖学金发放前,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奖学金发放时间、方式。资金发放后,各学部应积极核实是否真正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学部、班级不得截留奖学金作为班费,不得将发至学生个人的奖学金回收、挪作他用或安排未获奖的学生平分奖学金。学部需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学金,老师不得接受获奖学生的宴请或礼物。

(四)学院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对于奖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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