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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院学〔2024〕26号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33

 

 

 

 

 

城院202426                      

 

 

关于印发

《武汉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武汉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城市学院

                         2024年614

 

武汉城市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614日印

                                            印发37

武汉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成效,保证勤工助学工作健康、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招录学生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有关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各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填写《勤工助学计划表》,经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计的原则主要有:(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不能与学生的学习冲突;(二)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三)不能替代学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的期限为一学期及以上,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临时性岗位可根据用工需要随时安排,需临时性用工的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及时面向全校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

第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原则上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需求(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发布,便于学生选择应聘。

第十二条 申请上岗学生须为我校在校学生,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招聘完成后,用工单位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各学部应积极协助,支持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用工期间,学生如无过错,用工单位不能单方面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有人员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凡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下一次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1.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4.受到学校处分的。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设置标准为12元/小时,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勤工助学酬金每学期发放一次,用工单位应填写《勤工助学酬金表》,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保证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填写《勤工助学工资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院学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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