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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9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版)》(教助中心〔2019〕57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与发放,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学生工作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维护收费标准、学校账户信息等;

2.审核、录入贷款学生信息,汇总、统计并及时上报;

3.组织开展续贷工作、贷款学生毕业确认工作,协助贷款催收工作;

4.收集贷款学生信息,管理贷款学生信息档案;

5.组织和指导各学部做好信贷知识宣传,并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活动。

各学部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及续贷,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相应处理。

2.及时反馈借款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借款学生出现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他国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县级资助管理中心;

3.做好贷后管理,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提供学生有效通讯方式,协助贷款催收等;

4.组织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活动;

5.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负责建立本学部贷款学生的诚信档案。

第六条财务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各年级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扣缴等工作。

第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条件

第七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6.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②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③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⑤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含)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⑥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父母或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互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⑦原则上,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及利率

第八条学生无论在省内外就读,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

第五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1.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贷款材料

①首次贷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首次贷款学生提前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完成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提交申请后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进行预申请的,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打印申请表并签字。携带申请表、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等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②续贷

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也可以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进行线上操作。

线上办理: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填写“续贷声明”后,进行线上申请。

现场办理: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2.签订贷款合同

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与符合条件的学生签定贷款合同。学生在签订电子合同后,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将自动为学生配置助学贷款账户,用于关联助学贷款发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信息。

3.学校审核录入回执

开学后,学生及时将贷款《受理证明》纸质材料交由学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按要求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电子回执。

4.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高校生成合同电子回执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对申贷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学生修改完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各县(市、区)完成复核后在系统中进行汇总、上报。

5.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核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修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进入发放程序。

6.贷款发放

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终审后,贷款将发放至学生选择的结算代理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结算代理机构按照学校录入的电子回执金额将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划拨至学校账户(其他银行贷款的,学生需自行在贷款银行APP将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转至学校账户);如学生申贷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之和的,剩余资金则留存在学生的助学贷款指定账户中,学生可在结算代理机构APP内完成实名认证,绑定学生名下的I类银行卡后,将剩余资金提取到该银行卡用于弥补生活费。

第六章 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校剩余学制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更高学历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不再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付利息,可享受5年的还本宽限期。在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学生可以通过POS机还款、云闪付线上还款以及代理结算机构终端还款(支付宝APP、交通、招商、平安银行APP)等途径进行还款操作。在其他银行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可咨询借款银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借款学生如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的,将被视作贷款逾期。逾期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应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或第三方代理结算机构终端查询应还本息,并及时按照借款合同等约定的还款方式足额还款。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重点关注借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借款学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服义务兵役、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籍异动情况),对于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前往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做就学信息变更,并及时告知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校地联动,与各地资助管理部门一起共同做好借款学生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毕业确认手续是借款学生离校手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4月至6月,学校组织借款毕业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告知借款毕业生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提醒并督促学生按时按约还款。

第十七条加强贷款学生的档案管理,加强学生诚信和感恩励志教育等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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