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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评选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5〕41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优秀学生评选项目

(一)综合素质标兵

(二)专业素质优秀生

(三)德育素质优秀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评选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参与评选。

第四条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评选条件。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营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评选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评选过程中,若发现与评选条件不符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三)严格遵守评选比例,在名额换算中以小数点后一位采取四舍五入法计算。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思想品德优秀、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综合表现突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学部、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好评;

(四)身心健康、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生活习惯良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有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可破格评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处分并仍在处分期内者(校级处分已撤销或学部通报批评不在此列);

(三)当学年中专业素质课程(任选课除外)有不合格者;

(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正常履行注册手续的。

第六条评选标准、评选方法、评选比例

(一)综合素质标兵

1.评选标准

“综合素质标兵”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且专业素质成绩达到90分(含)以上;

(2)德育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

(3)本科生(艺术类及日语专业除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00分,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N1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本科生第一、二学年不作此要求、专科生第一学年不作此要求)。

2.评选名额

每学部评选1人。

3.评选方法

综合素质成绩由专业素质成绩和德育素质成绩构成。计算方法是:综合素质成绩=专业素质成绩×50%+德育素质成绩×50%。

具体计算公式参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5〕41号)实施。

学部各年级各专业依据评选标准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并报学部,学部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候选人不同专业年级的专业特点、课程难度、获奖情况及专业人数等因素综合考量,评选出一名“综合素质标兵”候选人并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再由学校审核后产生。

学部内如出现同年级同专业有多名学生符合评选标准的情况,原则上只将综合素质成绩第一名作为候选人上报学部;如同年级同专业无一人满足评选标准的要求,则该年级该专业本学年放弃学部内参评“综合素质标兵”资格。

(二)专业素质优秀生

1.评选标准

专业素质成绩优良,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专业素质成绩排名,择优评选。

2.评选比例

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前10%。

3.评选方法

“专业素质优秀生”的专业素质成绩计算方法:专业素质成绩=专业素质课程成绩+专业基本技能(赋分)+职业素质拓展(赋分)

(1)专业素质课程成绩:所有考试课程(德育素质课程、任选课除外)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本科:专业素质课程成绩=∑(课程成绩*课程系数*学分)/ ∑(课程系数*学分);

专科:专业素质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学分)/总学分

(2)实训课程成绩也应纳入专业素质课程成绩,具体赋分如下:优秀(A)—90、良好(B)—80、中等(C)—70、及格(D)—60、不及格(E)—50。

(3)通识课程中的必修课应纳入计算。

(4)专业基本技能(赋分)和职业素质拓展(赋分)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5〕41号)实施。

(三)德育素质优秀生

1.评选标准

(1)专业素质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0%,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德育素质成绩排名,择优评选。

(2)上学年无故意迟到、旷课等现象。

3.评选比例

取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前5%。

3.评选方法

德育素质优秀生德育素质成绩的计算方法:德育素质成绩初始分值为70分(合格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按正向激励项和负向警示项的相关赋分要求进行成绩增加或减少。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5〕41号)实施。

(四)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标准

积极参与学生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且任职需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

2.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

3.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任职需满一学年;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强,能够以身作则,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中大胆开拓,勇于创新,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在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成绩或表现,获得上级表彰或师生高度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并予以优先或特殊考虑。

(五)优秀毕业生

1.评选范围

学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1个名额,获得过“省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2个名额,获得过“全国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3个名额(不重复计算,按照最高标准增加)。

3.评选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和谐社会理念,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积极参加学校、学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本科生须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改见26年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科生获得过3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获得过1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专科生获得过2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②各学年综合素质成绩均在班级前30%,专升本学生大三学年(第一学年)综合素质成绩在班级前10%;

③在校学习期间未出现因考试不合格而补考或课程重修;

④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或“模范团干”等荣誉称号(需明确含不含专业素质优秀生等);

⑤热爱所学专业,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和创新能力;

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担任过学校、学部主要学生干部,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⑦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⑧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实践)成绩在良好以上。

(4)破格条件

①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均可由学部推荐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且不占用分配名额。

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顺利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正常毕业应征入伍的,可由学部推荐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且不占用分配名额。如在校就读期间存在必修课程不及格的退役士兵学生不可参评。

③获评“长江学子”或“湖北省大学生自强之星”及以上荣誉者。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选比例

(一)综合素质标兵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每学部评选1人。

(二)专业素质优秀生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

专业素质优秀生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3%;

专业素质优秀生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5%。

(三)德育素质优秀生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1%;

德育素质优秀生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1.5%;

德育素质优秀生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2.5%。

第九条获评综合素质标兵特等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专业素质优秀生和德育素质优秀生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工作处相关人员。学生工作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二)各学部成立奖学金评定推荐组。由各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主要负责对本学部各专业班级评定出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

(三)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并亲自组织评定,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数名学生代表,主要负责班级获奖学生相关材料的初审。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学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

(二)各学部召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布置会,落实相关负责人,由辅导员亲自主持各自所带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三)班级评定阶段

所在班级辅导员亲自组织并参与评审的全过程。各班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每位班级成员签字确认,再报所在学部奖学金评定推荐组进行审核。

(四)学部评定阶段

学部审核后,以适当的方式在学部范围内公示3天,接受学生申诉。对于学生申诉,学部奖学金评定推荐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学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奖学金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评定阶段

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学生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学校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求

(一)各学部认真做好评定工作,严格按要求评定,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杜绝弄虚作假。参评学生的各项支撑材料须真实可信,否则取消评定资格。

(三)各学部在做好评定工作的同时,需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学部、班级不得截留奖学金作为班费,不得将发至学生个人的奖学金收回、挪作他用或安排未获奖的学生平分奖学金。学部需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奖学金,老师不得接受获奖学生的宴请或礼物。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对于奖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或操作流程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城市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实施办法》(城院学〔2022〕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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