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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7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定义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员义务及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为:

上级部门、教务处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经反映、举报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教务处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审批单》(附件)送至当事人所在学部;所在学部在3个工作日内对作假行为进行研究讨论,并在认定审批单上填写单位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研究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若学位论文作假当事人对作假行为与处理存有异议,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述后,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复审,复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认定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依学位条例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六条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课酬。

第八条学部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各学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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