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职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优”工作,有效提升党员的发展质量,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部分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每学期第八周之前学院集中公布本学期“推优”名单。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28周岁以内、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把真正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表现。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2、品德表现。注重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3、学习表现。学习刻苦,学风优良,最近一学期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科目。
4、素质拓展。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活动,支持院、学部、班级的各项工作,热心集体事务,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对于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团组织应及时了解团员青年要求入党的情况,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品德表现、学习表现、素质拓展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根据不同的对象,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第七条
团支部根据学部分团委的部署,由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2/3。
第八条
本专科学生团支部每次“推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团支部总人数的10%。
(注:统计基数不含29周岁以上的人数)
第九条
“推优”大会流程:
(一)会前团支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根据“推优”条件,确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二)会上团支部书记介绍此次“推优”大会的准备情况,介绍推优”办法,宣读“推优”候选人名单。
(三)组织委员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想、学习、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介绍。
(四)进行民主评议。本团支部团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
(五)投票推选。参会团支部团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且得票多的候选人获得“推优”资格。
第十条
“推优”大会后由团支部书记指导被推荐对象填写由院团委统一印制的《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推荐表》(以下筒称《“推优”表》),被推荐人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自我鉴定,团支部书记填写团员大会表决意见和团支部鉴定,班主任填写班主任推荐意见,团支部将《“推优”表》报送学部分团委(团总支)。
第十一条
学部分团委(团总支)审核团支部和班主任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在《“推优”表》中填写学部(单位)意见,并报学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查。
第十二条
学部(单位)分团委(团总支)将本单位当次“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推优”汇总表交至院团委,院团委统一组织公示,院团委将公示结果反馈学学部党委,结合公示情况确定最终“推优”名单。
第十三条
加强对已“推优”团员的教育管理,对后期表现不合格者建立退出机制,若出现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应取消相应资格。
第四章“推优”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或单位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要接受团支部全体团员的监督,所有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