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管理区黄家大湾1号 武汉城市学院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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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评估检查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指本校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教学档案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由档案馆和教学材料形成部门分别保管教学档案。
第四条 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三纳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第五条 教学档案应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和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计划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归档同步;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档案馆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和各学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教学档案工作,并配备教学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教学档案材料,部分重要教学档案按规定向学院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学院教务处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学部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学部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学院对学部教学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加强与学院档案馆的联系,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教学档案质量检查。并根据学院要求及时向学院档案馆移交教学档案。
(三)监督本处各科室和各学部教务科认真执行相关管理制 度,对本处和各学部的教学档案负责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 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学部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集存工作,并根据学院要求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教学档案;
(二)重视收集学院领导和学部有关教学工作会议的记录、纪要,教师教学研究活动记录,典型教案,集体备课记录;
(三)重视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表、试卷、实习计划、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表、各类工作总结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
(四)重视学生各类竞赛的获奖等各种材料的收集、立卷;
(五)重视历届毕业生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的收集、立卷;
(六)重视其它重要教学档案文件的整理和保存工作,做到取用方便。
第九条 档案馆教学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单位教学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立卷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协助兼职档案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对接收进馆的教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及数字化加工工作,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展教学档案编研工作,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四)做好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
(五)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的规定,维护涉密档案的安全;
(六)对立卷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归档范围(见附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文件;
(二)体现学校社会地位或声誉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事件、成果等文件或实物(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三)用于认定在校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文件,如试卷、学生课程成绩单、课程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等;
(四)教育教学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如: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档案、课程大纲、教学日历、专业实习计划(方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表、试卷送审单、试卷分析等材料;
(五)其它需要保存的重要材料,如重点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等。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立卷要求
(一)在立卷时,凡是有涉及全院或全局工作的档案材料,均应单独组卷。
(二)学生成绩单以学部、专业班级为单位由教务处向档案馆移交,成绩单打印必须清晰,加盖学生成绩专用章,并按照档案馆要求附目录;成绩单的课程要写全称,不能省略;纸质成绩单应使用A4 纸,在左侧应留25mm 宽的装订边。
(三)归档的教材目录中应有教材名称、作者姓名、出版社、印刷版次等项目;
(四)课程档案、试卷档案、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实践环节档案等教学档案归档要求参照相关教学管理制度执行。
(五)归档材料的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应使用蓝黑、黑色墨水,或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不能使用铅笔、彩笔、圆珠笔等其它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教学档案的案卷质量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 与纸质文件材料配套的电子文件,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18894-2016)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涉密材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的规定,涉密文件形成部门划分涉密等级和涉密期限。违反其规定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归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保存部门应当拒绝接收,并限期整改,待符合各项文件规范后入库保存。
第十四条 根据保管范围(附件2),保存在档案馆的教学档案在每年6月30日内完成归档,保存在教务处的档案应在项完结后三个月内归档,保存在各学部(公共课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学档案应在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整理上架及数据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列入学院预算,专款专 用,以保证教学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六条 教学档案材料在交接中严格履行移交手续,有各类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及相关审批手续,档案入库后由专人负责上架、排列、保管及利用。教学档案库房不得与其他房间混用。
第十七条 日常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光等“八防”工作,确保教学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每年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清点,需要延期保存的教学档案,由鉴定小组确定续存期,对到期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报请学院鉴定销毁工作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由参加鉴定的工作人员送达指定地点销毁,具体参照《学院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