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我校正积极与相关高校合作开展研究生教育。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根据我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助推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和优势学科打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认定
第一条 我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部积极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鼓励和支持各学部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相关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二条 联合培养单位是指与我校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新增联合培养单位要坚持有利于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具有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作为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我校推荐的研究生导师人选资格需经联合培养单位聘任(有发文及聘书)。
第五条 研究生需签署研究生原培养单位、我校、研究生本人的“研究生联合培养三方协议”,并填写“武汉城市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学部、发展规划与评估处共同管理。发展规划与评估处代表我校负责研究生的组织与行政管理工作,学部负责具体管理,导师主要负责学业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 确定为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均需凭身份证、三方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和“武汉城市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我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学部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发展规划与评估处报到注册。
第八条 经双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商定,在完成原培养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后,研究生可以选择来我校学习,或者继续在原培养单位学习,由我校导师通过其它途径参与联合指导。
第九条 确定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经我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学部确认,到发展规划与评估处报到后,凭报到单办理校园一卡通和住宿等手续,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我校负责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学习结束后,须到发展规划与评估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转组织关系和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同时可以享受使用我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相关待遇。学习结束后,学部须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联合培养单位和发展规划与评估处。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双方导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确定,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学部和发展规划与评估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完成并参加论文答辩后,须装订成册,并报送学部和图书馆各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条件应满足联合培养单位的要求。同时,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以“武汉城市学院”为署名单位,以我校导师为参与作者,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或有我校导师参与,申报不少于1项专利;或撰写1份调研报告;或有研究成果获奖或有学科竞赛获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发展规划与评估处根据研究生人数做培养经费预算,经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发展规划与评估处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列支,直接下拨给我校研究生导师,由导师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单位聘任的研究生导师,我校按照每生10000元培养经费标准,一次性下拨给予指导教师,主要用于双方指导教师、研究生的差旅补助,以及研究生实验、答辩、论文发表等。经费的使用,须经导师和学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发展规划与评估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生活补贴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九条 在学制内的研究生,我校按每生一年级20学时、二年级40学时、三年级60学时给予培养指导工作任务津贴,由发展规划与评估处报人力资源处。
第二十条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我校研究生导师名下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每生奖励2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研究生中途退学,我校有追索退赔全部或部分培养经费的权利,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协助追回培养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研究生的管理要求如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发生矛盾,以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评估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