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物业管理,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促进学校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物业监管工作是强化后勤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环境,提高办学能力与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校园物业的监管,并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使校园物业监管水平与学校事业同步发展。
第四条 实行“学校主导,部门负责,各方联动,从严监管”的原则,物业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监管标准及内容
第五条 监管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高校物业服务与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协商相关约定为依据。
第六条 监管内容涵盖《高校物业服务与管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设施设备管理及运行养护,教室、宿舍等楼宇管理及校园维护。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统一负责校园物业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校园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履行《高校物业服务与管理委托合同》的情况。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校园物业监管工作,编制物业监管简报。
(三)制定校园物业监管标准、检查评价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对校园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物业服务单位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与联系。
(五)开展校园物业监管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事项的探讨与研究。
第四章 各部门协助监管职责划分
第八条 各部门协助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部门:会议服务、大型活动服务、报刊信函收发、行政办公区域卫生保洁及水电维修等物业服务。
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教学楼、实验楼管理,包括教室、实验室开关门、保洁卫生、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图书馆:图书馆保洁卫生、相关设备设施维修。
学工处、学部:宿舍违纪学生登记、保洁卫生、安保巡查、 设备设施维修、学生管理教育等。
后勤保卫处:整个物业服务内容监管。
第五章 物业服务评价
第九条 后勤保卫处根据监管情况,结合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物业服务对象作为物业服务的直接受益人,应协助后勤保卫处对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开学检查及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结果,均作为物业服务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评价采取百分制,包括后勤保卫处平时监管评价、部门月度评价、年度综合评价,最终评价得分计算按《武汉城市学院物业服务监管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考核工作。物业服务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提出申诉复议。
第十四条 考核评分在79分(含)以下的,扣除当月5%的物业管理费;连续两次考核评分低于79分的,扣除当月20%的物业管理费;连续三次考核评分低于79分的,报请集团公司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