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城院教〔2023〕40号
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且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等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
(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
(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经提示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
(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
(五)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Ipad、耳机等)进入考场的;
(四)伪造考试证件的;
(五)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的;
(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二)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查看或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四)组织团伙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七)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八)其他严重考试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处分到期按学院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应当场认定。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对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暂扣或拍摄其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证据。同时,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违规考生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等,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其签名后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签但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即可。考试结束后,第一监考教师应当即将《考场情况登记表》,违规考生的试卷、答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对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处分程序,处分决定书的送达、生效与申诉事项,参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我院学生参加校外组织的考试发生违纪作案行为,根据组考单位的要求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