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成绩管理办法
城院教〔2024〕57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武汉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本着以学生为本、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并报系主任批准。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闭卷、开卷)、课程设计(论文)、技能专项等方式进行。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根据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回答问题、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考勤等评定)和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在30%-50%之间。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回答问题、作业、测验、论文、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与考核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也可采取随堂考核的方式评定。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性考核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说明。
第三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60分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核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学生体育课成绩由体育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期一次。在学期结束时,由学生所在学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评定。
第六条学生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除外)或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政府及行业组织大赛并获奖,计入选修课学分。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计1学分、高级计2学分;省(市)级及以上政府及行业组织大赛一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1.5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同一赛事学分不重复计,取最高学分)。
第七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在本校进行的各类国家级考试的学生,若取得考试合格证,其成绩可置换相应的课程成绩。
(一)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的专科学生,可申请置换《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的考试成绩为60分;
(二)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置换《大学计算机基础》或《程序设计基础》课程的考试成绩为60分。
(三)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四级、日语四级考试取得425分及以上成绩,可置换所学《大学英语》Ⅰ/Ⅱ/Ⅲ/Ⅳ其中一门为81分。
(四)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六级、日语六级考试取得425分及以上成绩,可置换所学《大学英语》Ⅰ/Ⅱ/Ⅲ/Ⅳ其中一门为90分。
(五)非英语专业的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全国职场英语(一级)资格证书者,可申请用考试成绩置换《职业英语》Ⅰ、Ⅱ、Ⅲ其中一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八条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按时参加考试,学生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部教学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在学校安排的补考时间内考试。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缓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进行记载,并标注“缓考”。
第九条课程考试不合格者,除集中实践环节外,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进行记载,并标注“补考”。
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获得一次申请重修机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选修课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不重修而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学生缺课(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等)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等)达到作业量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因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在补交作业和实验报告且经教师认可后准予参加补考。
(二)课程考核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十一条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到所在学部办公室查询上学期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申请查阅上学期的试卷。本学部开设的课程向本学部提出申请,学部教学主任批准并安排有关教研室主任(教师)查阅;非本学部开设的课程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请,经学部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部安排查阅。
第十二条因国际交流的需要,根据本校与国外(境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保留学生学籍。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出国用外文成绩单,需自己翻译并经过学校外事办审核后到教务处盖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