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院教〔202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基本环节,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手段,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方法。课程考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武汉城市学院课程重修、补修、高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的类型与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在课程教学结束时进行的考核。客观地检查教学效果与评价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课程考核按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网络课程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理论课程
1.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⑴考试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并报课程所属学部教学主任批准。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方式进行。
⑵采用考查方式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填写《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查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课程考查申请表》,经课程所属学部教学主任签字审批后执行。在保证考核效果,考核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下,教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进行评定,包括确保提交调研报告、论文或软、硬件制作等,也可采取随堂考核的方式评定。教师在《课程考查申请表》中,应详细注明采用的考核方式。教师应督促学生独立完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
2.成绩的评定
⑴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回答问题、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考勤等评定)和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在30%~50%之间。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60分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⑵考查课程成绩评定按以下办法: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期中考查、课堂讨论、回答问题、作业、实验报告、考勤等评定)占课程总成绩的30%以上。
考查课程总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总成绩为90分及以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可评定为“优”;总成绩为80-89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为“良好”;总成绩为70-79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为“中等”;总成绩为60-69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为“及格”;总成绩为6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
(二)实践教学环节
任课教师或企业导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表现,如实践操作、上机或实验仪器操作、分组协作及课堂互动、实践结果验收、实践报告撰写、出勤率等,综合考核给出学习的成绩。
(三)网络课程
1.网络课程的确定
网络课程是指经教务处组织认定,供学生必修或选修的在线课程,课程采取纯网络在线修学分的教学模式。
2.网络课程的考核方式
⑴学校不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地点,学生根据自身时间在学校规定时间前完成网络课程的学习任务。学生完成学习后在学校规定时间范围内均可参加线上课程考试。
⑵学生登录学院网络课程学习平台,通过观看视频,完成相应网上课堂检测,提问,讨论、考核等进行学习。学生需完整观看视频(学习进度达到100%)并完成网上课堂检测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线上考试。
3.网络课程的成绩评定
成绩=视频观看(40%)+网上章节测验(15%)+网上期末考核(45%),成绩记载为百分制,60分及格。
第三章 课程考试的命题
第四条 各学部负责承担课程考试试卷的命题工作,由主讲教师或由系(教研室)指定教师负责命题。
(一)每门考试课程应有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即A、B卷)试题,试卷的最终采用应在两套试题中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或备用。试题中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得分要逐一在试题上标明,主观题应有详细的评分标准,不得以“略”代替),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必须打印。每份试题的卷面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二)以口试、大作业、上机或论文等形式为考核方式的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考查申请表》,并附对学生的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经课程承担学部的教学副主任审核同意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A、B卷的题型、份量、难度大体相当,不得有重复试题,近三年内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5%。试题要准确无误,字迹要清楚,格式要规范,试卷纸和参考答案纸的格式从学院网站上“教学管理”下载专区下载,页面大小设置为16开,并注明课程名称、考试专业班级、考试形式(开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试题及参考答案上的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一致,不得随意缩写。
第六条 试题应体现考试目的,要覆盖教学大纲要求的80%以上内容,不得少于四种题型,主观题和客观题比例恰当、难度适中、题量合适,保证绝大部分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制定命题计划,填写《武汉城市学院命题计划表》(见附件2),系(教研室)负责人及学部教学主任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课程命题完成后,填写《武汉城市学院考试试卷送审单》(见附件3)交相关负责人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刷。
第四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
(一)考查课程一般随堂进行,由开课学部负责组织施实;
(二)全院性公共课、基础课以及考试周前一周结束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三)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时间尽量安排在该课程的教学任务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考试;
(四)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由该学部负责确定该门课程的考核时间,落实考核地点(考核所用教室由教务处安排)、试卷的印制、保管与分发、通知学生考试、安排监考人员;
(五)各开课单位安排的课程考试,必须提前一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各开课单位应根据考生人数合理安排考场。每个教室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80 人。考生人数在 50 人及以下的考场,应安排 2 名监考人员。51-80 人的考场,应安排 3名监考人员。
第十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私自随意调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经所在学部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到学生和监考人员。
第五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安排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该课程试卷的送印、保管和发放;各学部安排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学部负责该课程试卷的送印、保管和发放。
第十三条 考试试卷实行试题与答题册(纸)分开印制,试题由命题教师按教务处统一规定格式制卷,答题册(纸)由教务处负责印制和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文印室负责试题印刷;工作人员要保证试题印制质量和用卷时间;印制好的试题必须是卷面排版规范、字迹清楚、不缺页、不掉题、不少数量。
第十五条 试题在使用前属保密文件,凡接触试题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学习《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一)命题教师不得将试题有关内容透露给他人;
(二)印卷工作必须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印卷时,文印室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印制好的试题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及时保管存放,同时将试题版与印废的试题销毁;
(三)负责组织考试的部门,按取卷规定时间指定专人持取卷凭证到文印室领取试卷,并安排专人分点试卷、装袋与保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要直接到达各自考场,不得将试题告诉他人或将试卷交给他人保管,考试完毕后,负责试卷的清点与回收;
(五)试卷送印、印刷、暂存或保管时,严禁外泄。
第六章 考生资格与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遵照以下规定办理缓考,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一)缓考资格
1.课程的考核时间相互冲突;
2.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提供校医院等正规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
3.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向学部提出缓考申请,填写《武汉城市学院缓考申请表》(附件5),并交学部批示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
(三)缓考安排及成绩管理
1.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已经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
2.经同意缓考的学生,缓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的;
(四)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十八条 课程学期考核不合格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初进行。
(一)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1.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1、2、3、4;
2.缺考;
3.因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
(二)学生每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应随低年级重修。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条 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凭学生证、校园卡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课程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场内的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按排定的位置就座,不得擅自更换位置。
第二十二条 考试答题册一律用蓝、黑水笔按要求填写。
第二十三条 闭卷考试时,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考生不允许携带自备纸张进入考场,书包等物品必须集中在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考生可以按规定携带有关书籍并查阅,但禁止使用复印资料;口试考题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四条 考试时,考生和监考老师不得使用手机。考场内不准吸烟,保持安静。遇有试题字迹不清等特殊情况,可以举手向监考老师示意。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传递纸条、偷看他人试卷、交换试卷、代考,不得私自互借文具。违者,除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记载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如发现桌面涂写有考试相关内容,考生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处理,否则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考场前,考生应作好一切准备工作,考试开始半个小时内,考生不准离开考场。半个小时后,尚未交卷的考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答题册一并交给监考老师或放在座位上,然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走廊上喧哗。监考老师宣布交卷而不及时交卷者,其试卷作废。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由教务处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员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安排。由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监考员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监考员主要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班级导师担任。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本人所授课程的监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员须佩带监考员证。不得无故缺岗,或私自找人代替监考,相互之间不得自行调换监考科目、时间及地点。如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必须通过教务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相关资料,并清理试卷与份数是否与“考试安排表”相符,随后直接到达安排的考场,不可在其它地方逗留或将试卷交给他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 监考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自己所在考场,清查考场内的课桌椅是否有作弊痕迹和纸屑,并检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考试座位安排表”的要求为考生安排座位。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在黑板上写清本场考试的考试课程及考试时间,并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试前五分钟开始分发试卷及答题册(卡),并提醒考生将姓名、学号等信息填写在答题册(卡)的相应位置(考生姓名、学号等不得用铅笔填写)。
第三十六条 开始考试后,检查各考生的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试卷或答题册(卡)上所填信息是否与考试卡上的信息一致(如有听力部分,此项工作应在放音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清点考试人数并将缺考考生的专业、班级、学号及姓名填写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的封面上。
第三十八条 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使用手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长时间背对考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长时间在同一考生旁停留。
第三十九条 不得向考生透露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不得给舞弊考生提供方便,更不得与考生协同作弊。
第四十条 监考员要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当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员应当认定其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四十一条 应尽量防止考生舞弊,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员应当认定其为作弊: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时,携带任何资料的复印件参加考试的;
(二)闭卷考试时,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相关资料的;开卷考试时,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监考员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试卷袋的封面,如有违纪、作弊情况,应及时将相关考生的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及违纪、作弊方式填写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试卷袋的封面上,并要求相关考生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就违纪或作弊事实签字确认后离开考场。监考员将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及答题册(卡)放入试卷袋交学部存档。《考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及违纪、作弊有关证据单独交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监考员应按要求收集整理试题及答题册(卡),并清点数量是否与参考学生数量相符。试题及答题册(卡)清点准确无误后由主监考教师将试卷、答题册(卡)及《考场情况登记表》交到教务处或教学任务承担学部。
第九章 巡 视
第四十四条 巡视员根据“巡视员安排表”确定自己巡视的时间、地点、考试课程,并在考试前到教务处领取《巡视记录表》(见附件6)。
第四十五条 巡视员考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并检查各监考员是否在岗。
第四十六条 巡视员对自己所管辖的考场情况进行巡视,重点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巡视员有责任协助监考员处理考场内突发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填写《巡视记录表》并交教务处。
第十章 阅 卷
第四十九条 同一课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时,应集中阅卷,流水作业。
第五十条 试卷必须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给分、扣分要有依据。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笔,给正分;答题册封面上成绩栏用红笔填写正分,并总分。
第五十二条 客观试题(填空题和选择题)的所有小题给正分,错的给零分,每道题只有一个标记,并在该大题号前标出本大题的总得分;主观试题全对的要打勾,错的地方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对于没有做的题,在空白处画圆圈,记“0”分,并在该大题号前标出本大题的总得分。
第五十三条 评阅试卷应尽量避免涂改,分数若有改动,阅卷人必须在分数改动处签名。
第五十四条 试卷上所有试题都必须评阅,评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评阅试卷无关的字迹。
第五十五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仔细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试卷份数、漏评错评、大题总分、卷面总分、考分登记等。
第五十六条 试卷评阅复查完毕后,按“考试试卷分析表”的要求对试卷进行分析。表格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存放,另一份交开课学部汇总保存。
第十一章 成绩登录
第五十七条 《成绩登记册》必须要有学生平时成绩的原始记录,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提问、小测验、作业等,考核次数不得少于5次,要注明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第五十八条 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必须用黑色水性笔填写,其中成绩低于60分的必须用红色水性笔填写,缺考、缓考、舞弊学生的成绩也用红色水性笔记“0”分,并在备注栏标明。《成绩登记册》经学部教学主任签字审核后存档。
第五十九条 平时成绩、考试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任课教师提交后,系统按设置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所占的比例自动生成综合成绩及成绩分析表。提交缺考、缓考、舞弊学生的成绩时,要在备注栏选择缺考、缓考、舞弊填写。教师不得任意改动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来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成绩提交前必须认真检查,正确无误后方可提交,成绩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十条 如教师在提交成绩后确需改变学生成绩的,必须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见附件4),经学部教学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进行修改。
第六十一条 学生成绩确定后,打印学生成绩表,并由任课教师及学部教学主任签字。
第六十二条 考试周结束后,七日内任课教师必须将学生成绩录入并提交到教务管理系统(特殊情况须报务处批准)。
第十二章 试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各学期的各科试卷由该课程的开课学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十四条 试卷归档的分类顺序为:按学期归类——按课程归类——按年级归类——按层次归类——按专业归类——按班级归类。
第六十五条 各科考试资料以班为单位归档整理,装订成册,正面朝上装入试卷档案盒内(与档案盒封面朝向一致)。
第六十六条 考试资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目录;
考场情况登记表;
(三)样卷,即该课程考试的空白试卷;
(四)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五)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
(六)课程考试试卷送审单;
(七)学生成绩登记册(教师手填的学生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的原始成绩);
(八)学生成绩表(成绩分析、试卷复查)――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
(九)答题册(卡)或试卷,即该班学生该科考试的答题册(卡)或试卷,并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整理(答题册不装订)。
第六十七条 整理后的试卷(答题册)统一归档于教学任务承担学部备查,存档期限至少为学生毕业后满四年。试卷按学年度以及课程考试时间先后顺序存放。试卷存放时应进行清点,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查 卷
第六十八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试卷。如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开学初申请查阅上学期的试卷。本学部开设的课程向本学部提出申请,学部教学主任批准并安排有关教研室主任(教师)查阅;非本学部开设的课程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请,经学部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学任务承担学部安排查阅。
第六十九条 经查卷,卷面成绩确实有误时,按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为检查教学质量和阅卷质量,学院在考试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样复查,复查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与教学任务承担学部协商解决。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查申请表
2.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
3.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试试卷送审单
4.武汉城市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
5.武汉城市学院缓考申请表
6.考场巡视记录表
附件1:
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查申请表
20___—20___学年第_____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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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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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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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学部、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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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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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所属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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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考核方式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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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考核内容及步骤(含评分标准,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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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所属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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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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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教务处、系各留存一份备查。
附件2:
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
(学年度第学期)
课程名称:
命题教师:
课程性质:□必修课 □选修课□其他
考试方式:□开卷□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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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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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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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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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卷 情 况 |
分 值 分 布 |
题号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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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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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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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卷 难 易 度 |
难(较难) |
中等 |
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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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比例 |
分值 |
比例 |
分值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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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研室)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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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命题教师认真填写,相关负责人签字。表格一式两份,课程档案、试卷档案分别归档。电子版交学部教务办存档。
附件3
武汉城市学院课程考试试卷送审单
学部:专业: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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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 教师 申报 |
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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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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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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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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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班级 |
专业班 |
层次 |
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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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式 |
闭卷( ); 非闭卷(详注): |
考试时限: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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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页数 |
A卷: 页 B卷: 页C卷: 页 |
标答页数 |
A卷页B卷页C卷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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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教研室)审查 意见 |
审查指标 |
审查标准 |
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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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内容 |
考题覆盖面、内容构成比例、题目数量是否符合大纲要求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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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型 |
题型结构是否合理 |
□合理 □较合理 □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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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质量 |
题目取样是否有代表性;题意是否明确、清楚;题目难度是否适宜 |
□高 □较高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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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编制 |
题型编排是否由易到难;答题说明是否明确具体;试卷编制是否规范 |
□规范 □较规范 □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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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客观题答案明确、具体,主观题答题要点及评分明细,各题答案正确无误 |
□明确 □较明确 □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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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本试卷 |
试卷题型、题量、难度、重复率是否符合要求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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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题人意见: (不同意,请注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审查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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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审查 意见 |
教学主任签名: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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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命题教师认真填写,相关负责人签字。表格一式两份,课程档案、试卷档案分别归档。
附件4:
武汉城市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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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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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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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任课老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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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姓名 |
初修学期 |
修改前分数 |
修改后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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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 |
末考 |
平时 |
末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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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系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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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意见 |
学部主任签字:___________(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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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科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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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签字:___________(盖章) |
注:
“初修学期”指学生第一次学习该课程的学期,填写样式为200x-200x第x学期
附件5:
武汉城市学院
缓 考 申 请 表
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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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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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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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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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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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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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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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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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考科目:
共计: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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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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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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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教务处制
武汉城市学院
缓 考 通 知 书
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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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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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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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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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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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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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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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缓考科目:
共计: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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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学生凭此通知书随补考考试,不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请学生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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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教务处制
附件6:
考场巡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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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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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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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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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记录:
巡视人签名: 年 月 日 |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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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安排情况 |
一般教室,考生左右间隔行 ,阶梯教室考生尽量隔行隔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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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考场的座位安排符合随机编排要求 ; ②学生按学号编排的座位就坐,学生证或考试卡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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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整理情况 |
①闭卷考试,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于讲台及前排 ; ②开卷考试,各学生参考资料放置要有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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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考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①监考老师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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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完成好考生座位的编排,完成好考场清理工作,核查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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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考场始终秩序井然,气氛严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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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监考教师是否佩戴监考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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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是否玩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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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始终认真监考所负责的考场,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无聊天、无看书报或背向学生坐着的现象。 |
备注:1、巡视人员在考场巡视时填写此表,并交各学部教务办,由学部教务办收齐后统一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2、本学期考试周巡考人员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是否玩手机和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请各巡考人员及时记录并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