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统一管理、供全日制在校学生住宿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宿舍安全管理与行为规范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行为;“违纪”,是指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依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城院学〔2025〕48号)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宿舍安全与文明行为管理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协同管理,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管教结合、惩教并举的原则,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温馨的住宿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与《武汉城市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城院保〔2024〕2号)配套实施。涉及宿舍安全检查、违规电器分类、违规物品处置、教育改正及宿舍文明评价等事项,适用本规定;如《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学工和安全的校领导统筹,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学部等协同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宿舍安全管理、行为教育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宿舍安全与文明规范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实施文明建设与量化考评,指导各学部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并牵头协调处置宿舍安全管理与违规违纪中的重要事项。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安全保障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组织开展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处置,协助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各学部负责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落实辅导员住校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教育与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违规学生的教育改正与后续跟踪管理。
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以楼栋为单位成立宿舍楼栋安全与文明规范管理委员会,建立辅导员、宿管员和学生骨干协同管理机制,发挥学生在宿舍管理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第三章 学生宿舍行为规范与用电安全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公共秩序和作息制度,尊重他人人格、隐私和生活习惯,应当保持宿舍和公共区域整洁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和内务整理。在宿舍及楼栋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大声喧哗、起哄、打闹或实施其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和生活的行为;
(二)在宿舍开展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肖像等合法权益的拍摄、直播、录制、传播等活动;
(三)在走廊、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
(四)从宿舍窗口、阳台或者其他高处抛掷物品、倾倒液体;
(五)其他违反宿舍公共秩序和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移动或者损坏门窗、家具、水电、消防、网络等设施;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使用宿舍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及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传播违法或不良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私接设备干扰校园网络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自觉履行维护宿舍安全的责任。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不得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宿舍违规电器和危险用电行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A类:高危严禁类。产生明火或高温无防护的器具;无自动断电、倾倒断电或过热保护功能的加热设备;可能直接引发火灾、触电等严重事故的器具。该类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
典型示例:酒精炉、卡式炉、煤油炉、瓦斯炉、固体燃料炉等明火器具;“热得快”、电炉、电热锅、电磁炉、电炒锅、电烤箱、微波炉、无倾倒断电保护的电暖器等;电热棒、电熨斗(无恒温器)、红外线取暖器等。
(二)B类:宿舍禁用类。易致线路过载的电器;易引燃周边物品的持续加热设备。
典型示例:超过本楼栋功率限制的电吹风、卷发棒、直发夹板等超功率电器;电热毯、烘鞋器、烘被器等易引燃电器;电饭煲、电压力锅等烹饪电器。
(三)C类:危险用电行为类。指私拉乱接、使用劣质或破损电器、通电设备置于易燃物上等可能引发线路过载、短路、触电或火灾的不当用电行为。
典型示例:私拉乱接或擅自改装供电线路及安全装置;使用无CCC认证、电线裸露或绝缘老化的电器;将插排或电器置于易燃物上;同一插座连接多个大功率电器或无人值守充电。
其他具有同等隐患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参照认定。
第十三条各楼栋供电能力不同,具体允许使用的电器功率以各楼栋公布为准。学生使用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四章 宿舍文明评价与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宿舍文明创建与量化考评机制,涵盖安全守纪、内务卫生、学习风气、文化氛围及文明行为等维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学生参与宿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表现,可作为评优评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
第十五条学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宿舍文明评价一票否决,取消该宿舍当学期“寝室文化节”、包括但不限于“优良学风寝室”等其他校级、院级宿舍集体荣誉参评资格:
(一)使用或者存放A类违规电器;
(二)使用或者存放B类违规电器,经教育拒不改正或再次违规;
(三)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严重违纪行为;
(四)发生火情或其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宿舍安全和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常态化安全排查机制,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宿舍文明量化考评。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主动说明检查事项,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检查与宿舍安全无关的私人封闭物品。开展入室检查时,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应主动表明身份。除紧急情况外,学生不在场的,应当有辅导员、宿管员或学生代表见证。
发现火情、漏电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工作人员可立即进入宿舍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后及时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组织复查。对存在现实安全风险、不宜继续留置在宿舍内的违规电器或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A类违规电器: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予以暂扣代管,贴签登记后由学部保管至学期末交还学生带离学校,相关学生按学校相关纪律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禁的,移交有关部门。
(二)B类违规电器:在宿舍使用或存放即构成违规,由学部暂扣代为保管。首次且未造成后果的,可申请教育改正;拒不改正或再次违规的,按学校规定处理。暂扣物品由学生在学期末带离学校。
(三)C类危险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即构成违规。首次发生且立即改正的,可适用教育改正;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按学校规定处理。存在现实安全风险的,可采取断电或暂扣代管措施。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教育改正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违规行为处理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首次发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认错态度诚恳的一般违规行为,优先适用教育改正,引导学生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强化安全纪律意识。
适用教育改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情节轻微,属于首次发生;
(二)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实际危害后果;
(三)能够如实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诚恳;
(四)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不适用情形。
第十九条下列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教育改正:
(一)初次使用或者存放B类违规电器,且未引发安全险情;
(二)初次发生C类危险用电行为,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三)宿舍卫生或者内务管理连续两次不合格,但情节较轻且无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四)其他经所在学部认定的轻微违规行为。
具体适用范围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教育改正:
(一)使用或者存放A类违规电器;
(二)违规行为已经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三)拒不配合检查、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态度恶劣;
(四)同一学期内再次发生同类宿舍违规行为;
(五)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应当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六)其他不宜适用教育改正的情形。
第二十条教育改正任务累计不少于8学时。各学部应当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学生实际情况,明确完成期限和验收标准,采取安全教育学习、公益实践、自我整改、志愿服务等方式单项或组合执行。
学部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部或者辅导员明确教育改正任务、完成期限和验收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学生说明理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因病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完成或者调整任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教育改正任务后,学部应当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教育改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完成任务;
(二)弄虚作假或者由他人代替完成任务;
(三)教育改正期间再次发生宿舍违规行为;
(四)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改正要求;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考核合格的,免予纪律处分,由所在学部将相关材料整理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教育改正程序,由所在学部依据原违规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已经完成的部分教育改正任务,不作为加重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管理教育改正工作,各学部负责具体实施。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予以协助。各学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任务形式、验收标准及内部流程,但不得突破本规定确定的适用条件和禁止情形。
第六章 违纪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宿舍安全、住宿秩序、消防、用电用火、公共设施及其他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学生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除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学生所在学部应当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帮助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违规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部应会同相关单位核查;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复核并告知结果。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正式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列违规电器和危险用电行为分类,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宿舍供电条件和安全管理实际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涉及学生纪律处分的,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位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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