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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并参加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发生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顶岗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不积极施救或无正当理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

(四)违纪群体中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处分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各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负责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二)学生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各学部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一条处理、处分程序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部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部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二)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部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决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处分决定的作出一般不得超过10天。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学生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部。

(五)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六)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级学生的察看期必须达到6个月,处分解除后方能申请毕业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查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其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处分解除程序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达到期限后予以解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至所在学部;

(二)学部填写学生解除处分意见表,给出明确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附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及处分文件复印件;

(三)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解除处分意见表及相关材料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报学校行解除处分文件,送达学生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申诉

受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或校长授权的会议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结论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十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警告或者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受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拘留处罚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非法持有、向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组织、参与传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煽动、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行为;

(二)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违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沙龙、俱乐部等;

(四)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五)传阅、制作、张贴、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

(六)组织、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传播;

(七)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九条破坏、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除如数退还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犯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八)窃取他人资料、成果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公安部门定性参与两卡犯罪未起诉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被公安部门定性参与两卡犯罪并起诉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信息、媒体及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的;

(二)观看、制作或传播反动、封建迷信、色情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信息的;

(三)组织或创办非法网站的;

(四)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编造或者传播发布不文明、虚假、有害信息的;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六)对学校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保密、涉密和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直接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妨碍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殴打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殴打致伤,视伤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企图持械侵害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持械殴打他人,无论对方是否受到伤害,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聚众打架,造成轻微后果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殴打他人者,按上述相应条款进行处分;

(八)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依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为打架提供凶器、偏袒或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必须从重处理的情节:

1.聚众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者和打架为首者;

2.持械、持凶器打架者;

3.不听从组织制止或他人劝阻继续扩大事态的;

4.首先行凶打人者;

5.殴打同学或教职员工者;

6.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

7.认错态度差,拒不配合调查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8.威胁、报复证人者;

9.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十一)凡打架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受害人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一律由肇事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赌博、酗酒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外进行赌博,一经查实,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参与赌博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赌博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赌博或赌资较大,情节严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分;

5.未参与赌博,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在学校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

1.酗酒滋事,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相关电器设备由宿管员或辅导员代为保管至学生放假时返还;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五)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酌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组织旅游、游泳等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晚归,擅自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的,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不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吹拉弹唱、猜拳打闹等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者,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纠纷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私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管制器械,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交往有碍校园文明形象、有损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留宿异性或男女在校内外混居的,依情形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应在校内宿舍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居住,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他人,有性骚扰或其它流氓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的或有卖淫嫖娼等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凡涂写污言秽语、勾绘淫秽画像,贩卖、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等,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毁坏校园绿化、公共设施,污损校园环境卫生,及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学校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通告、布告、宣传品及张贴物等,在校园内张贴非法宣传广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从窗口乱扔杂物、乱泼乱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砸伤他人者,除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贷款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弄虚造假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私刻公章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主观因素人为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认定为弄虚造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无故旷课(含迟到、早退)或连续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按以下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早自习、班会旷课一次以1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次以2学时计;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学时;

(八)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一周至二周(含二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二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无故旷课论处,同等条件下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考试(考核、考查)纪律的学生,根据《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存在有失诚信的行为,按以下给予处分:

(一)在评奖评优过程中,不真实填写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科竞赛、课程作业、结业论文以及实验报告存在剽窃、抄袭、伪造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违背个人诚信、考试诚信、学术诚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拒不履行学校、学部、班级的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严重诋毁学校声誉形象的,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者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恶意拖欠学费或逃费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院学〔2018〕12号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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