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9

武汉城市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用好、管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预算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职工、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努力做到“用得合理,会员满意”。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核算,经费收入严格按相关规定计提或拨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划拨经费。指学校依照规定划拨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校工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误餐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每年不超过两次。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如需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租赁或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误餐补助费的,参照学校规定的误餐补助标准。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面向劳动模范、先进教职工组织和开展的疗休养活动的支出。

(五)职工集体福利。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等支出。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三八”妇女节为女性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纪念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六)分工会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统筹安排、分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举办趣味竞技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本地旅游年票,组织会员开展踏青赏秋健步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校工会依据各分工会会员人数向分工会划拨相应活动经费。

(七)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支出,如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参观考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用于教职工劳动保障、困难帮扶、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校园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校园、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劳动保护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等。

(二)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三)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夏送清凉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健康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健康保障活动。工会可组织会员到指定医疗体检机构进行常规体检,为职工购买健康保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分工会组织建设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的教师休息室、母婴室、教工之家等教职工生活休闲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工作相关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工会可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发放奖品或奖金,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经费使用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由校工会根据工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提出意见,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审核,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后,报财务处编制。

第十三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要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校工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控制在校工会规定的经济指标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假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工会会员必须是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6个月(含)以上,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连续超过6个月的。会员享受的过节福利,从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之日起到福利发放统计之日止,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的,全额发放;时间满3个月(含)至6个月的,减半发放;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福利物品,由工会办公室统计、审核、呈报审批、发放。会员个人慰问事项必须在事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校工会提出申请,过期不予补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工会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党委2013年4月24日印发的《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两院党委〔2013〕1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