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确保学校印章使用安全,提高学校印章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包括校级各类印章、校领导签章、校内各单位印章和各类业务印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校领导名章;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财务、合同等专项业务使用的专用印章;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程序
(一)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财务、合同等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
(三)校领导签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需要,报校领导同意。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须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报党政办公室审核。行政印章报校长审批,党组织印章报党委书记审批。
(五)其它需刻制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行政类印章报校长审批,党组织类印章报党委书记审批,交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武汉城市学院印章刻制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到上级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学校所有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七条 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公室审核,行政类印章报校长审批,党组织类印章报党委书记审批后重新刻制。
第八条 印章的注销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在新印章启用前应及时将原印章上交党政办公室,统一移交档案馆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学校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印章上交党政办公室,备案登记后统一移交档案馆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党组织印章、行政印章、钢印和校领导签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校级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各二级单位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和其它类型印章由各责任单位管理使用。
(二)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薄,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用印登记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留10年,有用印审批表的,由责任单位一并留存。
(三)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四)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认真做好用印登记。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用印规章制度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
(五)印章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和党政办公室,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印章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武汉城市学院委员会”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文书材料,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签署学校党委意见的政审材料、推荐材料、考察材料等;
3.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的党员入党志愿书,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
4.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根据有关要求,其他需要使用学校党委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二)“武汉城市学院”印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文书材料,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的;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各类证件、证明等;
4.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
5.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6.根据有关要求,其他需要使用学校行政印章的文件和材料。
(三)“武汉城市学院”钢印
学校钢印用于压印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不得单独使用。
(四)校领导签章
经校领导批准的需要使用校领导签章的相关材料。
(五)学校其他印章
学校其他印章未经学校授权许可,仅限于校内使用,无对外法律效力,使用范围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的使用,须由申请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根据用印事项应先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一般工作事项经党政办公室复审后即可用印,重要工作事项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原则上,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报校长审批同意。
学校钢印的使用,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政办公室复审后方可用印。
校领导签章的使用,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紧急情况下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应当由申请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党委印章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用印,行政类印章经校长同意后用印,并及时补办用印审批表。
(三)学校其他印章的使用程序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印章的使用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可用印。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使用学校各类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因审批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使用制度,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加强用印管理,规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的内部业务印章,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